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9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39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康智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康智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智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臺抗字第367 號裁定參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 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臺非字第32號、92年度臺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7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7522號刑事簡易判決、101 年度簡字第807 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 年度簡字第14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610 號刑事判決、101 年度易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459號刑事判決、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3200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所示之5 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20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9 月,所犯如附表編號6 至編號7 所示之2 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則本院定應執行刑時,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7所示7 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 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述應執行刑之刑期總和即有期徒刑2 年6 月(計算式=1 年9 月+9 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1 至編號5 、編號7 所示之罪,雖均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編號6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依前揭說明,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年月日)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1 │毒品│有期徒刑│100.08.12 │本院100 │100.12.28 │ 同左 │101.02.03 │ │ │危害│5 月 │ │年度簡字│ │ │ │ │ │防制│ │ │第7522號│ │ │ │ │ │條例│ │ │ │ │ │ │ ├─┼──┼────┼─────┼────┼─────┼────┼─────┤ │2 │竊盜│有期徒刑│100.12.16 │本院101 │101.03.07 │ 同左 │101.05.05 │ │ │ │3 月 │ │年度簡字│ │ │ │ │ │ │ │ │第807 號│ │ │ │ ├─┼──┼────┼─────┼────┼─────┼────┼─────┤ │3 │毒品│有期徒刑│100.02.18 │花蓮地院│101.01.05 │ 同左 │101.02.29 │ │ │危害│5 月 │ │101 年度│ │ │ │ │ │防制│ │ │花簡字第│ │ │ │ │ │條例│ │ │14號 │ │ │ │ ├─┼──┼────┼─────┼────┼─────┼────┼─────┤ │4 │毒品│有期徒刑│100.10.29 │本院101 │101.05.24 │ 同左 │101.06.26 │ │ │危害│5 月 │ │年度易字│ │ │ │ │ │防制│ │ │第610號 │ │ │ │ │ │條例│ │ │ │ │ │ │ ├─┼──┼────┼─────┼────┼─────┼────┼─────┤ │5 │毒品│有期徒刑│100.11.28 │本院101 │101.06.06 │ 同左 │101.06.26 │ │ │危害│5 月 │ │年度易字│ │ │ │ │ │防制│ │ │第1509號│ │ │ │ │ │條例│ │ │ │ │ │ │ ├─┼──┼────┼─────┼────┼─────┼────┼─────┤ │6 │毒品│有期徒刑│101.02.03 │本院101 │101.08.13 │ 同左 │101.09.04 │ │ │危害│7 月 │20時許 │年度訴字│ │ │ │ │ │防制│ │ │第1459號│ │ │ │ │ │條例│ │ │ │ │ │ │ ├─┼──┼────┼─────┼────┼─────┼────┼─────┤ │7 │毒品│有期徒刑│101.02.03 │本院101 │101.08.13 │ 同左 │101.09.04 │ │ │危害│6 月 │21時許 │年度訴字│ │ │ │ │ │防制│ │ │第1459號│ │ │ │ │ │條例│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