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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3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劉元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133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汪德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849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汪德田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附表一編號二至四十八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事實

一、汪德田原係OOOO股份有限公司OOOO(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以下簡稱OOOO)員工,自民國96年2月1 日起自任會首,先後召集如附表二所示之A 、B 、C 互助會,每會每期會款均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採內標制,底標最低為1000元,於每月1 日在上址OOOOO樓開標,汪德田復於A 、B 二會中虛列OOO等友人姓名作為會員,實則由其負責繳納會金(各會之會員人數、起迄日期及汪德田虛列之會員姓名,均詳如附表二所載)。詎汪德田因資金周轉困難,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利用會員間彼此未必熟識,且信任會首而常未親臨開標現場之機會,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先後於標單上偽造如附表一各編號所載之會員署名並填寫標息金額,偽造表示其等願以該標息參與競標之不實內容準私文書後,參與投標而行使,並均得標,再向各該合會會員佯稱此次得標之會員及標息云云,致各合會之活會會員分別陷於錯誤,而交付該期應繳納之會款予汪德田,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汪德田每次因此詐得約40萬元之會款(各次冒標時間、被害人、標息及會次,均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載)。嗣於100 年2 月間某日,汪德田突然宣布附表二所示之A 、B 、C 三個互助會及其召集之另二個互助會均告停會,會員OOO等人發覺仍屬活會之會員人數甚多,經相互查詢、確認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OOO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汪德田就被訴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102 年1 月1 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於同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不諱,核與證人王OO、蔡OO、江OO、高OO、江OO、陳OO、陳OO、梁OO、張OO、李OO、羅OO、魏OO、林OO、張OO、林OO、鄭OO、趙OO、詹OO、簡OO、林OO、楊OO、鄭OO、胡OO、陳OO、邱OO、廖OO、周OO、鐘OOO等人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A 、B 、C 互助會會員名單影本3 紙、本院100 年度司促字第8943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 件、切結書28份、合會調查表30份及聲明書1 紙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冒用他人名義書寫標單,以冒標他人之互助會,如僅在紙上書寫被冒標者之姓名及所出利息之金額,就文義本身並不足以獨立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如非依民間互助會之習慣,尚無從認定其上之文字,係用以表示該名義人願出所書金額之利息以標取互助會會款之證明者,則非刑法第210 條所規定之私文書,而屬同法第220 條之準私文書;另按互助會死會會員既已得標,即有依約定按期繳付會款之義務,因此其不生因陷於錯誤而交付款項予會首之問題,即非冒標之被害人,最高法院分別著有92年度臺上字第7231號、97年度臺上字第581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核被告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以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在標單上偽造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署名,乃偽造準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每次冒標均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一罪處斷。所犯上開48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就附表一編號6 、48所示之二次冒標時間,起訴書雖記載為「100 年5 月1 日(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及「100 年8 月1 日(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然查A 合會會期乃至100 年4 月1 日截止,且被告係於100 年2 月間某日即宣告提前停會之事實,均經本院認定如前,足見起訴書此部分之記載顯有錯誤,經核對被告提出之合會冒標名單後,爰分別更正如附表一編號6 、48所載。

㈢爰審酌被告因自身資金週轉不靈,不思正途解決問題,反屢屢冒用合會會員名義投標詐款,非但辜負王OO等合會會員之信任,且4 年期間冒標多達48次,致各活會會員均蒙受巨大財產損失,惟事發後,被告已先將其退休金2,735,260 元、公保金448,293 元委由魏OO按比例分配予各受害會員,彌補其等部分損失,此業據證人魏OO、王OO分別於偵查及本院101 年12月27日審理時供述綦詳,並有魏OO提出之聲明書1 紙在卷可參(見100 年度他字第3400號偵查卷二第115 頁),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素行亦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

㈣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犯行,被告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並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5 條所列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102 年1 月25日修正施行。依修正前之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均一律併合處罰;修正後之條文則增列第1 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就裁判確定前犯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不再必定與所犯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強制併合處罰,因而使被告取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且如被告不欲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依修正後之規定,於判決確定後,仍能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就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刑,自以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2 至48所示之罪,乃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一編號1 經減刑後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是以本院僅應就附表一編號2 至4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47罪定其應執行刑,至於附表一編號1 部分,依現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規定,則無庸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㈥被告每次冒標時所偽造之標單,於開標後均已丟棄而滅失,此業據被告於本院101 年12月27日審理時供承在卷,此等標單又非違禁物,故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在標單上所偽造之各被害人署名,亦因標單滅失而不存在,故亦無從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併為沒收,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孟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準文書)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元斐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冒標時間  │被害人│標息  │會次            │宣告刑                            │附註      │
├──┼─────┼───┼───┼────────┼─────────────────┼─────┤
│1   │96年4月1日│潘OO│2300元│A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39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表三編號1 │
│    │          │      │      │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                │算壹日。                          │          │
├──┼─────┼───┼───┼────────┼─────────────────┼─────┤
│2   │96年12月1 │鄭OO│1900元│A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日        │      │      │42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11│
├──┼─────┼───┼───┼────────┼─────────────────┼─────┤
│3   │97年1月1日│林OO│1900元│B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11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17│
├──┼─────┼───┼───┼────────┼─────────────────┼─────┤
│4   │97年2月1日│魏OO│2100元│B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3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13│
├──┼─────┼───┼───┼────────┼─────────────────┼─────┤
│5   │97年2月1日│廖OO│2000元│B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12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18│
├──┼─────┼───┼───┼────────┼─────────────────┼─────┤
│6   │97年5 月1 │沈OO│2300元│A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日        │      │      │25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8 │
├──┼─────┼───┼───┼────────┼─────────────────┼─────┤
│7   │97年5月1日│魏OO│1900元│B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2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12│
├──┼─────┼───┼───┼────────┼─────────────────┼─────┤
│8   │97年7月1日│楊OO│2000元│B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4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14│
├──┼─────┼───┼───┼────────┼─────────────────┼─────┤
│9   │97年8月1日│簡OO│1800元│B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7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15│
├──┼─────┼───┼───┼────────┼─────────────────┼─────┤
│10  │97年9月1日│歐OO│2200元│B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10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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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8年1月1日│詹OO│1900元│C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9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31│
├──┼─────┼───┼───┼────────┼─────────────────┼─────┤
│12  │98年1月1日│周OO│1900元│C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39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35│
├──┼─────┼───┼───┼────────┼─────────────────┼─────┤
│13  │98年2月1日│周OO│1900元│C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40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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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8年3月1日│周OO│1900元│C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41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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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8年3月1日│黃OO│2000元│A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43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三編號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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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8年5月1日│許OO│2000元│A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45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三編號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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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98年9月1日│張OO│1500元│A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37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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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98年9月1日│高OO│1800元│C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21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32│
├──┼─────┼───┼───┼────────┼─────────────────┼─────┤
│19  │98年10月1 │黃OO│2000元│A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日        │      │      │44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三編號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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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98年11月1 │邱OO│2300元│B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日        │      │      │23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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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98年12月1 │許OO│1600元│A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日        │      │      │46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三編號6 │
├──┼─────┼───┼───┼────────┼─────────────────┼─────┤
│22  │99年1月1日│江OO│2200元│B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13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19│
├──┼─────┼───┼───┼────────┼─────────────────┼─────┤
│23  │99年1月1日│黃OO│1800元│B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45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三編號9 │
├──┼─────┼───┼───┼────────┼─────────────────┼─────┤
│24  │99年2月2日│廖OO│2200元│A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13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5 │
├──┼─────┼───┼───┼────────┼─────────────────┼─────┤
│25  │99年2月1日│陳OO│1900元│C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22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33│
├──┼─────┼───┼───┼────────┼─────────────────┼─────┤
│26  │99年2月1日│黃OO│1800元│B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46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三編號10│
├──┼─────┼───┼───┼────────┼─────────────────┼─────┤
│27  │99年4月1日│詹OO│2200元│A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19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6 │
├──┼─────┼───┼───┼────────┼─────────────────┼─────┤
│28  │99年4月1日│魏OO│1900元│B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29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24│
├──┼─────┼───┼───┼────────┼─────────────────┼─────┤
│29  │99年5月1日│李OO│2300元│A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21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7 │
├──┼─────┼───┼───┼────────┼─────────────────┼─────┤
│30  │99年5月1日│程OO│1600元│B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36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25│
├──┼─────┼───┼───┼────────┼─────────────────┼─────┤
│31  │99年6月1日│胡OO│1900元│B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25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23│
├──┼─────┼───┼───┼────────┼─────────────────┼─────┤
│32  │99年6月1日│潘OO│2200元│A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40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三編號2 │
├──┼─────┼───┼───┼────────┼─────────────────┼─────┤
│33  │99年7月1日│張OO│2500元│A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27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9 │
├──┼─────┼───┼───┼────────┼─────────────────┼─────┤
│34  │99年7月1日│鄭OO│1800元│B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41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30│
├──┼─────┼───┼───┼────────┼─────────────────┼─────┤
│35  │99年7月1日│黃OO│1600元│B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47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三編號11│
├──┼─────┼───┼───┼────────┼─────────────────┼─────┤
│36  │99年8月1日│詹OO│1500元│B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40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29│
├──┼─────┼───┼───┼────────┼─────────────────┼─────┤
│37  │99年9月1日│高OO│2000元│A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8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2 │
├──┼─────┼───┼───┼────────┼─────────────────┼─────┤
│38  │99年9月1日│鐘OO│1500元│B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          │      │      │39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28│
├──┼─────┼───┼───┼────────┼─────────────────┼─────┤
│39  │99年10月1 │高OO│2300元│A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日        │      │      │9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3 │
├──┼─────┼───┼───┼────────┼─────────────────┼─────┤
│40  │99年10月1 │王OO│1900元│B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日        │      │      │14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20│
├──┼─────┼───┼───┼────────┼─────────────────┼─────┤
│41  │99年10月1 │鐘OO│1700元│B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日        │      │      │38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27│
├──┼─────┼───┼───┼────────┼─────────────────┼─────┤
│42  │99年10月1 │胡OO│1800元│C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日        │      │      │23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34│
├──┼─────┼───┼───┼────────┼─────────────────┼─────┤
│43  │99年11月1 │林OO│2600元│A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日        │      │      │11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4 │
├──┼─────┼───┼───┼────────┼─────────────────┼─────┤
│44  │99年11月1 │蔡OO│1900元│B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日        │      │      │37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26│
├──┼─────┼───┼───┼────────┼─────────────────┼─────┤
│45  │99年11月1 │林OO│1700元│B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日        │      │      │43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三編號7 │
├──┼─────┼───┼───┼────────┼─────────────────┼─────┤
│46  │99年12月21│邱OO│2300元│B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日        │      │      │22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21│
├──┼─────┼───┼───┼────────┼─────────────────┼─────┤
│47  │99年12月21│周OO│1700元│B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日        │      │      │44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三編號8 │
├──┼─────┼───┼───┼────────┼─────────────────┼─────┤
│48  │96年8 月1 │林OO│1600元│A 互助會會員編號│汪德田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即起訴書附│
│    │日或97年8 │      │      │4               │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            │表二編號1 │
│    │月1日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互助會會期        │會員人數  │遭冒標之會員人數            │虛列之會員編號及姓│附註      │
│    │                  │(含會首)│                            │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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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6年2 月1 日起至  │51人      │17 人(即附表一編號1 、2 、6│編號39、40之潘OO│簡稱為A 互│
│    │100 年4月1日止    │          │、15、16、17、19、21、24、27│編號43、44之黃OO│助會      │
│    │                  │          │、29、32、33、37、39、43、48│編號45、46之許OO│          │
│    │                  │          │)                          │                  │          │
├──┼─────────┼─────┼──────────────┼─────────┼─────┤
│2   │96年10月1 日起至  │47人      │24 人(即附表一編號3 、4 、5│編號43之林OO    │簡稱為B 互│
│    │100 年8月1日止    │          │、7 、8 、9 、10、20、22、23│編號44之周OO    │助會      │
│    │                  │          │、26、28、30、31、34、35、36│編號45之黃OO    │          │
│    │                  │          │、38、40、41、44、45、46、47│編號46之黃OO    │          │
│    │                  │          │)                          │編號47之黃OO    │          │
├──┼─────────┼─────┼──────────────┼─────────┼─────┤
│3   │97年7 月1 日起至  │49人      │7 人(即附表一編號11、12、13│無                │簡稱為C 互│
│    │101 年7月1日止    │          │、14、18、25、42)          │                  │助會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33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