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78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建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9807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陳建志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陳建志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64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201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5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三罪得減刑部分經減刑後,由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4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5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確定,接續執行,而於民國98年10月20日假釋,依本院98年度聲字第4967號裁定付保護管束,於99年3 月6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有期徒刑以已執行完畢論。詎未知悛悔,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年3 月4 日上午6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75巷內長虹建設工地旁貨櫃屋福利社,徒手扳開、破壞其鐵窗鐵條之安全設備,入內竊取羅嘉祥所有之現金新臺幣10080 元、香菸77條、高粱酒12瓶、小竹葉青12瓶、鮪魚罐頭13罐、紅燒鰻罐頭13罐、小捲罐頭6 罐、巧克力36條、口香糖2 盒、豆乾片1 盒得手。嗣經該址福利社員工陳鈺樺報警處理,為警採集檢體送驗,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建志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羅嘉祥、吳德清、陳鈺樺於警詢時證述綦詳,且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 年8 月18日刑醫字第1000100766號鑑定書1 件在卷足稽,俱徵被告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被告有如前所述論罪科刑之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不思正道取財,恣意行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守法觀念,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利益,對社會治安所肇危害,暨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資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8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