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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6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明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64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思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6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思樺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思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所犯各案件之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暨確定判決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等,除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應更正及補充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3323號、99年度撤緩偵字第496 號」,及附表編號8 、9 所示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1673號」外,其餘均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7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 至6 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6 所示之罪,復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56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如附表編號8 至9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緝字第255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等情,有本院100 年度訴緝字第254 、255 號、100 年度聲字第5632號刑事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是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6 、9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 至5 、7 至8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是本件不另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明偉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64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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