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3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22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722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昱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80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昱新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袋(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參陸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貳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前案執行紀錄應補充為:「何昱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709 號判決無罪,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227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並改判為有期徒刑5 年2 月,再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63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0 年2 月1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01 年11月3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所餘刑期以執行完畢論(於本案構成累犯)。」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前有如上揭所載之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其行為殊屬不當,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前科素行、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塊2 袋(合計驗餘淨重0.3698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 年8 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係屬第二級毒品,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 個,具有包裝毒品、防止其裸露而便於持有功能,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持有毒品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曾靜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000年度偵字第28092號
    被      告  何昱新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昱新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 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
    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2年7月23日20時許,在新北市樹
    林區之樹林火車站,以新臺幣(下同)3,000 元之價格向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林」之人,購得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2包而持有之。嗣於102年7 月30日18時50分許,
    在新北市土城區裕生路66巷口為警盤查時查獲,並當場扣得
    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0.3698
    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何昱新於警詢及偵查中│被告坦承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事│
│    │之自白。                │實。                      │
│    │                        │                          │
├──┼────────────┼─────────────┤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係被│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告何昱新所有之事實。      │
│    │錄表各1份。             │                          │
│    │                        │                          │
│    │                        │                          │
│    │                        │                          │
├──┼────────────┼─────────────┤
│3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 袋,經│
│    │中心102年8月14日航藥鑑字│送請鑑驗(驗餘淨重0.3698公│
│    │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克),結果檢出含有Methamph│
│    │。                      │etamine成分,為毒品危害防 │
│    │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 │
│    │                        │之第二級毒品之事實。      │
│    │                        │                          │
│    │                        │                          │
│    │                        │                          │
├──┼────────────┼─────────────┤
│4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經被告何昱新同意採尿送驗之│
│    │有限公司102年8月15日(報│結果,呈陰性反應之事實。  │
│    │告序號:土城- 27,尿液檢│                          │
│    │體編號:H0000000號)濫用│                          │
│    │藥物檢驗報告及新北市政府│                          │
│    │警察局土城分局偵辦毒品案│                          │
│    │尿液編號及姓名對照表。  │                          │
└──┴────────────┴─────────────┘
二、核被告何昱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
    (驗餘淨重0.3698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楊四猛
                                      歐蕙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226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