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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000年度金訴字第9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江澤王凱俐周宛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000年度金訴字第9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林玉美
被告
吳文正
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宗儒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

偵字第2989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林玉美共同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柒拾捌元與吳文正、「阿平」連帶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柒拾捌元與吳文正、「阿平」連帶沒收。

吳文正共同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 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柒拾捌元與陳林玉美、「阿平」連帶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柒拾捌元與陳林玉美、「阿平」連帶沒收。

事實

一、陳林玉美、吳文正均明知非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或經臺灣銀行依中央銀行所定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發給執照之外幣兌換處,不得買賣外匯,陳林玉美竟基於買賣外匯為常業之犯意,自民國100 年6 月間某日起,以其所承租、位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1 樓作為經營處所,並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對外接洽之聯絡工具,接受不特定客戶買賣兌換外幣。嗣於100 年12月間某日,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 萬5,000元薪資雇用吳文正,而自100 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1 年6 月21 日 (起訴書原記載101 年5 月21日,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止,與吳文正共同基於以買賣外匯為常業之犯意聯絡,亦在上址營業處所,以上開電話作為對外聯繫工具,供不特定客戶聯絡買賣美金、港幣、日幣或人民幣等外幣(起訴書漏載人民幣),經不特定客戶撥打上開電話與陳林玉美議定買賣外幣數額後,即由吳文正依陳林玉美指示前往約定地點,由客戶持新臺幣現鈔向吳文正兌換外幣現鈔,或持外幣現鈔向吳文正兌換新臺幣現鈔,陳林玉美、吳文正則從中賺取匯差(每買賣1 萬元美金賺取匯差約300 元、每1 萬元港幣賺取匯差約200 元、每1 萬元日幣賺取匯差約20元、每1 萬元人民幣賺取匯差約200 元),而恃此為生以之為常業。

二、陳林玉美、吳文正均明知並非銀行業者,依銀行法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平」之臺灣地區成年男子,共同基於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自101 年1 月間某日起至101 年6 月21日止(起訴書原記載100 年6 月間起至101 年5 月21日止,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以陳林玉美所承租之上開經營處所,對外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之匯兌業務。由陳林玉美以其所有上開門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供有匯兌需求客戶撥打聯繫,「阿平」則負責大陸地區轉匯業務及決定每日匯率,經客戶撥打上開電話告知陳林玉美欲匯兌之大陸地區帳戶名稱、帳號及人民幣金額,陳林玉美即依「阿平」決定之匯率,並依每1 萬元人民幣收取手續費新臺幣200 元之收費標準,計算客戶應繳付之新臺幣數額,指派吳文正前往向客戶收取現金,再將客戶委託匯兌內容傳真予「阿平」,由「阿平」負責將金額匯入客戶指定大陸地區帳號,而完成匯兌;如客戶欲自大陸地區匯款至臺灣地區,則由陳林玉美依上開標準計算客戶應繳付之人民幣數額,待客戶先將金額匯入大陸地區指定帳戶,陳林玉美向「阿平」確認款項匯入無誤後,即指派吳文正前往約定地點交付新臺幣現金予客戶,並依上開標準從中收取手續費(匯兌時間、金額及內容詳如附表一所示)。陳林玉美、吳文正及「阿平」即以此異地間收付款項之方式非法辦理匯兌業務,共獲利新臺幣6 萬7,578 元。

三、經警監聽陳林玉美所有上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於101 年6 月21日13時許,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營業處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四、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檢)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亦有明文。本案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業據被告陳林玉美、吳文正(下稱被告2 人)及其等共同辯護人(下稱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不爭執(詳本院卷一第234頁背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結果,認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復按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如已踐行調查證據程序,非不可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自明。查電話監聽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乃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2 項所稱之新科技證物,如其蒐證程序合法,且當事人已承認監聽錄音譯文之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內容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就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者,該監聽錄音之譯文即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自有證據能力,不生須依同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審認有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66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以下判決援引通訊監察譯文所載有關被告陳林玉美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話內容,係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核發通訊監察書所執行之監聽內容,有該院通訊監察書附卷可憑(見新北檢101 年度偵字第29896 號卷〔下稱新北檢偵卷〕第76至83頁),自得採為對被告論罪之證據,且被告2 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就檢察官所提下述通訊監察譯文之證據能力,亦未予爭執,另於本院審理中經提示該等通訊監察譯文,被告2 人及辯護人皆未就譯文內容有所爭執,而上揭通訊監察譯文,本院於審理時亦已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第1 項之法定程序(見本院卷二第24頁背面),揆諸上開說明,本判決下述援引通訊監察譯文,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至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2 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新北檢偵卷第3 至7 頁、嘉檢101 年度偵字第4153號卷〔下稱嘉檢偵卷〕第11至15頁、本院卷一第34頁正面及背面、第233 頁),且有公司登記資料、門號

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1 樓外觀照片2 張、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 年度聲搜字第626 號搜索票影本1 紙、嘉義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聽譯文各1 份、扣案物照片共8 張、扣案交易資料部分影本14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 年聲監字第10號、101 年聲監續字第32號、101 年聲監續字第61號、101年聲監續字第84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附表一匯兌交易資料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見嘉檢偵卷第48頁背面、第

52、54頁、新北檢偵卷第9 至13、19至28、51至64、76至83頁;本院卷一第36至108 頁)。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15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2 人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被告2 人就事實欄一所示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部分,其等非法買賣外匯之幣別,除美金、港幣及日幣外,尚包含人民幣乙節,業據被告陳林玉美於警詢及偵訊時、被告吳文正於偵訊時供認在卷(見新北檢偵卷第4 頁背面、嘉檢偵卷第12至15頁),是起訴書漏未記載被告2 人非法買賣人民幣部分,應予補充更正;又被告2 人就事實欄二所示非法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匯兌業務部分,係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平」之臺灣地區成年男子負責大陸地區轉匯業務及決定每日匯率乙節,則據被告陳林玉美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明確(見嘉檢偵卷第15頁;本院卷一第34頁),起訴書漏未敘及被告2 人此部分犯行係與「阿平」共同為之,彼此間有犯意聯絡,亦應補充更正如事實欄二部分所示,均併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所謂法規競合,係指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一個犯罪行為,而因法規之錯綜關係,同時有數法條可以適用,乃依一般法理擇一適用之謂。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第1 項之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罪,所稱非法買賣外匯,係指在國內非以指定銀行或外幣收兌處為對象,所為買賣外幣之行為。而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違反同法第29條第1 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二者之犯罪構成要件不同,不具法規競合關係(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499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所稱「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而「國內外匯兌」則係謂銀行利用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相互劃撥款項之方式,如電匯、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地或國際間交付款項之行為,代替現金輸送,了結國際間財政上、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收取匯費,並可得無息資金運用之一種銀行業務而言。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9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係指經營接受匯款人委託將款項自國內甲地匯往國內乙地交付國內乙地受款人、自國內(外)匯往國外(內)交付國外(內)受款人之業務,諸如在臺收受客戶交付新臺幣,而在國外將等值外幣交付客戶指定受款人之行為即屬之;換言之,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無論係以自營、仲介、代辦或其他安排之方式,行為人不經由全程之現金輸送,藉由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人民幣雖非我中華民國所承認之法定貨幣,卻為中國大陸地區之流通性貨幣,係屬資金、款項,自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97年度台上字第6582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2 人就事實欄一部分所為,均係違反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第1 項前段之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罪;被告2人就事實欄二部分,均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非銀行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而涉犯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罪。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以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同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第1 項規定所稱「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及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所稱「辦理匯兌業務」,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本件被告2 人於上開期間內,先後多次買賣外匯、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複數行為,均應分別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三)事實欄一部分,被告2 人於100 年12月間某日起,所為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犯行;及事實欄二部分,被告2 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平」之臺灣地區成年男子所為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犯行,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2 人所犯上開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第1 項之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及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等2 罪間,犯意各別,經營型態、行為模式互不相同,難認係一行為所犯,均應予分論併罰。辯護人辯稱此部分應論以想像競合犯云云(見本院卷一第34頁背面),於法尚有未合,自難憑採。

(五)按「犯第125 條、第125 條之2 或第125 條之3 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銀行法第125 條之4 第2 項定有明文。本院審酌本條項之立法目的,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勇於自新;而限於偵查中已自白者,始有減輕其刑之適用,乃在防止證據滅失以兼顧證據保全。然犯罪所得財物之自動繳交,緩速與否,則與證據保全無涉。參諸立法過程資料,93年增訂該條文時,並不以繳交犯罪所得與自白同在偵查中為必要。況偵查程序之終結,並未先行揭示或通知,被告難以預知偵查何時終結。而所謂「全部所得財物」,其數額或須至審判中方能確定。如偵查中所繳數額較審判中認定所得短少,將因偵、審程序認定數額歧異,徒生爭議。是被告於偵查中自白,並於審理時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即有銀行法第125 條之4 第2 項前段減輕其刑之適用。又本項規定,是為鼓勵犯罪行為於犯罪後能勇於自新而設,被告於偵查中自白,復就全部所得財物,於偵、審中自動繳交者,因已足認其有悛悔向善之意,即應准予寬典。查被告2 人均於偵查中自白犯行,然因偵查中尚無法確認其等因本案犯罪所得之具體數額,因而未於偵查中自動繳交犯罪所得,然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時,已共同將本案犯罪所得財物共6 萬7,578 元繳交至公庫,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 紙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二第48頁),揆諸上開說明,均應依銀行法第125 條之4 第2 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六)按刑法上之酌量減輕,必於犯罪之情狀可憫恕時,始得為之,為刑法第59條所明定,至情節輕微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號判例要旨參照)。申言之,刑法第59條之酌減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至於行為人之智識程度、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及犯後態度是否良善,有無衷心悔悟等,僅屬同法第57條所規定,於法定刑內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非酌量減輕其刑之事由。查被告2 人共同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經營時間長約1 年,且本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4所示外幣金額甚鉅,可知經營規模非微;另被告2 人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經營時間達數月之久,交易次數達73筆,每筆金額自數千元至一、二十萬元人民幣不等,亦具相當規模,其等貪圖不法利益,所為已影響國家對金融交易之管理,且歷時非短,其等犯罪情狀在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亦無顯可憫恕之處;況經前開銀行法第125 條之4 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刑度已大幅減輕,即無情輕法重之情形,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是辯護人主張本件應依刑法第59條減刑等語(見本院卷第32頁背面),尚難遽採。

(七)爰審酌被告2 人貪圖不法利益,無視法律禁令,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及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所為影響國家對金融交易之管理,破壞金融秩序,且經營規模非微,已如前述,所為誠屬非是,應予非難,兼衡其等前均無犯罪紀錄之品行,素行良好(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陳林玉美自陳具有高中畢業學歷、被告吳文正自陳具有大專畢業學歷,智識程度均非低(見新北檢偵卷第3 、6 頁被告2 人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暨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所用手段及獲利程度,及被告吳文正受被告陳林玉美雇用,犯罪情節較輕,並念其等犯後始終均能坦承犯行,陳明所犯細節,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又被告2 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其等因短於思慮,致觸犯本件犯行,犯後均坦認犯行,深具悔意,且均已自動將犯罪所得繳交國庫,已如前述,被告陳林玉美現於家中專心照料外孫,被告吳文正犯後已覓得正當工作,現從事烘焙業,有被告陳林玉美與外孫合照2 張、出生證明書、戶口名簿影本各1 紙、被告吳文正從事烘焙事業工作照片2 張及網頁列印資料1 紙(見本院卷一第143 至147 頁),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前開對被告2 人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就被告陳林玉美部分併予宣告緩刑3 年,就被告吳文正部分併予宣告緩刑2 年,用啟自新。

(八)沒收:

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之物,為被告陳林玉美所有供被告2 人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所用之物;如附表二編號3 至10所示之物,為被告陳林玉美所有供被告2 人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及非法買賣外匯所用之物,業據被告2 人坦認在卷(見本院卷二第22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1至14所示外幣,係被告2 人非法買賣外匯所得之外匯,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新臺幣205 萬2,700 元,則係被告2 人非法買賣外匯之價金,且均為被告陳林玉美所有,亦據被告2 人及辯護人陳明於卷(見本院卷二第22頁),均應依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第1 項後段規定宣告沒收。

⒊被告2 人就事實欄二所示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罪所得6 萬7,578 元,核無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之情形,均屬於被告2 人,應依銀行法第136 條之1規定宣告連帶沒收,且此部分犯罪所得業據被告2 人自動繳交公庫,已如前述,自無再於主文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等財產抵償之必要,附此敘明。

⒋至附表二編號16至20所示之物,被告陳林玉美否認與本案犯行有關,此外,亦查無其他證據證明此等物品係供被告2 人上開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吳文正明知非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不得辦理買賣外匯業務,竟與被告陳林玉美共同基於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之意思,自100 年6 月間起至本院前揭認定有罪之100 年12月間某日前,先後受理東南旅行社、雄獅旅行社、中聯旅行社及散戶多次委託兌換美金、港幣、日幣,由被告陳林玉美結算應給付之外幣金額後,交由被告吳文正送交客戶,並收取新臺幣,而從中收取兌換外幣金額之匯差(1 萬元美金收取約新臺幣300元之匯差;1 萬元港幣收取約新臺幣200 元之匯差;1 萬元日幣收取約新臺幣20元之匯差),而以之為常業。因認被告吳文正此部分另共同涉犯違反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第1 項前段之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等罪等語。

(二)經查,起訴書認被告吳文正自100 年6 月間起即開始從事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陳林玉美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其認定之依據。惟觀諸被告陳林玉美於偵查中固供稱其本身係於100 年6 月間開始為本案犯行等語(見新北檢偵卷第41頁),然被告吳文正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則均供承其係於100 年12月間始受雇於被告陳林玉美等語明確(見新北檢偵卷第41頁;本院卷一第34頁背面),考量被告陳林玉美在場聽聞並未陳述任何反對意見,且被告吳文正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對所為犯行均坦白承認,陳明所犯細節,應無獨對此部分情節刻意為不實陳述之理,是被告吳文正上開供述值堪信實。此外,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吳文正有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犯行,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依公訴意旨所載,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屬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第1 項前段、後段,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第29條第1 項、第125 條之4 第2 項前段、第136 條之1 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1條第5 款、第9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鄧煜祥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

備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該項之罰金。銀行法第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周宛蘭

書記官 簡婷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委託匯兌之時間│     匯兌內容     │ 犯罪所得 │卷證頁次│
│    │              │                  │(新臺幣)│        │
├──┼───────┼─────────┼─────┼────┤
│1   │101年6月18日  │中國銀行深圳市龍崗│800元     │本院卷一│
│    │              │支行帳號:0000-000│          │第36頁所│
│    │              │0-0000-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賴挺雄      │          │料      │
│    │              │金額:人民幣4 萬元│          │        │
├──┼───────┼─────────┼─────┼────┤
│2   │101年6月間某日│交通銀行帳號:6222│3,660元   │本院卷一│
│    │              │-0000-0000-0000-00│          │第37頁所│
│    │              │0                 │          │附匯款資│
│    │              │戶名:劉偉        │          │料      │
│    │              │金額:人民幣18萬3,│          │        │
│    │              │025 元            │          │        │
├──┼───────┼─────────┼─────┼────┤
│3   │101年6月間某日│工商銀行珠海分行帳│120元     │本院卷一│
│    │              │號:0000-0000-0000│          │第38頁所│
│    │              │-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吳艷瀟      │          │料      │
│    │              │金額:人民幣6,000 │          │        │
│    │              │元                │          │        │
├──┼───────┼─────────┼─────┼────┤
│4   │101年6月21日  │中國銀行黃山躍進路│740元     │本院卷一│
│    │              │支行帳號:0000-000│          │第39頁所│
│    │              │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張偉        │          │料      │
│    │              │金額:人民幣3 萬  │          │        │
│    │              │7,000 元          │          │        │
├──┼───────┼─────────┼─────┼────┤
│5   │101年6月18日  │中國銀行四川重慶梁│160元     │本院卷一│
│    │              │平廣場支行帳號:60│          │第40頁所│
│    │              │00-0000-0000-0000-│          │附匯款資│
│    │              │000               │          │料      │
│    │              │戶名:周鳳瓊      │          │        │
│    │              │金額:人民幣8,000 │          │        │
│    │              │元                │          │        │
├──┼───────┼─────────┼─────┼────┤
│6   │101年6月間某日│工商銀行蘇州分行道│243元     │本院卷一│
│    │              │前支行帳號:6222-0│          │第41頁所│
│    │              │000-0000-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楊杰        │          │料      │
│    │              │金額:人民幣1 萬2,│          │        │
│    │              │150 元            │          │        │
├──┼───────┼─────────┼─────┼────┤
│7   │101年6月21日  │建設銀行湖南張家界│574元     │本院卷一│
│    │              │分行帳號:0000-000│          │第42頁所│
│    │              │0-0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余小翠      │          │料      │
│    │              │金額:人民幣2 萬  │          │        │
│    │              │8,700 元          │          │        │
├──┼───────┼─────────┼─────┼────┤
│8   │101年6月21日  │農業銀行安徵黃山上│1,302元   │本院卷一│
│    │              │新分理處帳號:9559│          │第43頁所│
│    │              │-0000-0000-0000-00│          │附匯款資│
│    │              │0                 │          │料      │
│    │              │戶名:張軍        │          │        │
│    │              │金額:人民幣6 萬  │          │        │
│    │              │5,120 元          │          │        │
├──┼───────┼─────────┼─────┼────┤
│9   │101年6月21日  │建設銀行新疆分行新│1,415元   │本院卷一│
│    │              │華南路分理處帳號:│          │第44頁所│
│    │              │0000-0000-0000-000│          │附匯款資│
│    │              │0-000             │          │料      │
│    │              │戶名:蘇濤        │          │        │
│    │              │金額:人民幣7萬790│          │        │
│    │              │元                │          │        │
├──┼───────┼─────────┼─────┼────┤
│10  │101年6月18日  │建設銀行黑龍江哈爾│160元     │本院卷一│
│    │              │濱帳號:0000-0000-│          │第45頁所│
│    │              │0000-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褚德慧      │          │料      │
│    │              │金額:人民幣8,000 │          │        │
│    │              │元                │          │        │
├──┼───────┼─────────┼─────┼────┤
│11  │101年6月間某日│工商銀行東莞長安支│200元     │本院卷一│
│    │              │行帳號:0000-0000-│          │第46頁所│
│    │              │0000-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覃智慧      │          │料      │
│    │              │金額:人民幣1 萬元│          │        │
├──┼───────┼─────────┼─────┼────┤
│12  │101年6月20日12│農業銀行廣東五華帳│200元     │本院卷一│
│    │時52分        │號:0000-0000-0000│          │第48頁所│
│    │              │-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張柳        │          │料      │
│    │              │金額:人民幣1 萬元│          │        │
├──┼───────┼─────────┼─────┼────┤
│13  │101年6月20日  │建設銀行廣州市空港│922元     │本院卷一│
│    │              │支行帳號:0000-000│          │第49頁所│
│    │              │0-0000-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陳似棟      │          │料      │
│    │              │金額:人民幣4 萬6,│          │        │
│    │              │100 元            │          │        │
├──┼───────┼─────────┼─────┼────┤
│14  │101年6月20日13│工商銀行深圳分行帳│110元     │本院卷一│
│    │時33分        │號:0000-0000-0000│          │第50頁所│
│    │              │-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張志軍      │          │料      │
│    │              │金額:人民幣5,500 │          │        │
│    │              │元                │          │        │
├──┼───────┼─────────┼─────┼────┤
│15  │101年6月20日12│農業銀行福建福州帳│300元     │本院卷一│
│    │時48分        │號:0000-0000-0000│          │第51頁所│
│    │              │-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萬邦梅      │          │料      │
│    │              │金額:人民幣1 萬  │          │        │
│    │              │5,000 元          │          │        │
├──┼───────┼─────────┼─────┼────┤
│16  │101年6月間某日│工商銀行重慶市大坪│700元     │本院卷一│
│    │              │分行帳號:0000-000│          │第52頁所│
│    │              │0-0000-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劉麗馥      │          │料      │
│    │              │金額:人民幣3萬5,0│          │        │
│    │              │00 元             │          │        │
├──┼───────┼─────────┼─────┼────┤
│17  │101年6月間某日│工商銀行重慶市大坪│300元     │本院卷一│
│    │              │分行帳號:0000-000│          │第53頁所│
│    │              │0-0000-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劉麗馥      │          │料      │
│    │              │金額:人民幣1萬5,0│          │        │
│    │              │00 元             │          │        │
├──┼───────┼─────────┼─────┼────┤
│18  │101年6月間某日│工商銀行福建廈門帳│114元     │本院卷一│
│    │              │號:0000-0000-0000│          │第58頁所│
│    │              │-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王芳敏      │          │料      │
│    │              │金額:人民幣5,747 │          │        │
│    │              │元                │          │        │
├──┼───────┼─────────┼─────┼────┤
│19  │101年6月間某日│交通銀行帳號:6222│3,000元   │本院卷一│
│    │              │-0000-0000-0000-00│          │第59頁所│
│    │              │0                 │          │附匯款資│
│    │              │戶名:梁淑茵      │          │料      │
│    │              │金額:人民幣15萬元│          │        │
├──┼───────┼─────────┼─────┼────┤
│20  │101年6月19日  │中國銀行珠海人民西│380元     │本院卷一│
│    │              │路支行帳號:7406-5│          │第60頁所│
│    │              │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熊菊英      │          │料      │
│    │              │金額:人民幣1 萬  │          │        │
│    │              │9,000 元          │          │        │
├──┼───────┼─────────┼─────┼────┤
│21  │101年6月18日  │中國銀行深圳市皇崗│300元     │本院卷一│
│    │              │支行帳號:0000-000│          │第61頁所│
│    │              │0-0000-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魯婷婷      │          │料      │
│    │              │金額:人民幣1 萬  │          │        │
│    │              │5,000 元          │          │        │
├──┼───────┼─────────┼─────┼────┤
│22  │101年6月18日  │交通銀行帳號:6222│140元     │本院卷一│
│    │              │-0000-0000-0000-00│          │第62頁所│
│    │              │0                 │          │附匯款資│
│    │              │戶名:楊海玲      │          │料      │
│    │              │金額:人民幣7,000 │          │        │
│    │              │元                │          │        │
├──┼───────┼─────────┼─────┼────┤
│23  │101年6月間某日│工商銀行深圳市帳號│120元     │本院卷一│
│    │              │:0000-0000-000000│          │第63頁所│
│    │              │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廖林軍      │          │料      │
│    │              │金額:人民幣6,000 │          │        │
│    │              │元                │          │        │
├──┼───────┼─────────┼─────┼────┤
│24  │101年6月間某日│工商銀行四川宜賓帳│100元     │本院卷一│
│    │              │號:0000-0000-0000│          │第64頁所│
│    │              │-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周倩        │          │料      │
│    │              │金額:人民幣5,000 │          │        │
│    │              │元                │          │        │
├──┼───────┼─────────┼─────┼────┤
│25  │101年6月18日  │建設銀行帳號:6227│1,161元   │本院卷一│
│    │              │-0000-0000-0000   │          │第65頁所│
│    │              │戶名:胡培珍      │          │附匯款資│
│    │              │金額:人民幣5 萬  │          │料      │
│    │              │8,085 元          │          │        │
├──┼───────┼─────────┼─────┼────┤
│26  │101年6月18日  │工商銀行帳號:6222│402元     │本院卷一│
│    │              │-0000-0000-0000-00│          │第66頁所│
│    │              │0                 │          │附匯款資│
│    │              │戶名:沈慶兆      │          │料      │
│    │              │金額:人民幣2 萬  │          │        │
│    │              │106 元            │          │        │
├──┼───────┼─────────┼─────┼────┤
│27  │101年6月18日  │工商銀行南城縣支行│896元     │本院卷一│
│    │              │帳號:0000-0000-00│          │第67頁所│
│    │              │00-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章長加      │          │料      │
│    │              │金額:人民幣4 萬  │          │        │
│    │              │4,829 元          │          │        │
├──┼───────┼─────────┼─────┼────┤
│28  │101年6月18日  │建設銀行濟南珍珠泉│2,943元   │本院卷一│
│    │              │支行帳號:0000-000│          │第68頁所│
│    │              │0-0000-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趙鳳濱      │          │料      │
│    │              │金額:人民幣14萬  │          │        │
│    │              │7,170 元          │          │        │
├──┼───────┼─────────┼─────┼────┤
│29  │101年6月間某日│交通銀行山西省分行│1,121元   │本院卷一│
│    │              │新建北路支行帳號:│          │第69頁所│
│    │              │0000-0000-0000-000│          │附匯款資│
│    │              │0-000             │          │料      │
│    │              │戶名:梁永濱      │          │        │
│    │              │金額:人民幣5萬6,0│          │        │
│    │              │70元              │          │        │
├──┼───────┼─────────┼─────┼────┤
│30  │101年6月間某日│中國工商銀行昆明昆│851元     │本院卷一│
│    │              │醫大支行帳號:6222│          │第70頁所│
│    │              │-0000-0000-0000-00│          │附匯款資│
│    │              │0                 │          │料      │
│    │              │戶名:蘇鎮亞      │          │        │
│    │              │金額:人民幣      │          │        │
│    │              │42594 元          │          │        │
├──┼───────┼─────────┼─────┼────┤
│31  │101年6月間某日│建設銀行廣西桂林帳│984元     │本院卷一│
│    │              │號:0000-0000-0000│          │第71頁所│
│    │              │-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蒙秋瓊      │          │料      │
│    │              │金額:人民幣4 萬  │          │        │
│    │              │9,204 元          │          │        │
├──┼───────┼─────────┼─────┼────┤
│32  │101年6月18日16│農業銀行浙江省余杭│1,419元   │本院卷一│
│    │時00分        │支行帳號:0000-000│          │第72頁所│
│    │              │0-0000-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廖振庭      │          │料      │
│    │              │金額:人民幣7 萬  │          │        │
│    │              │999 元            │          │        │
├──┼───────┼─────────┼─────┼────┤
│33  │101年6月間某日│交通銀行杭州分行城│200元     │本院卷一│
│    │              │北支行帳號:601428│          │第73頁所│
│    │              │-0000-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趙兵        │          │料      │
│    │              │金額:人民幣1 萬元│          │        │
├──┼───────┼─────────┼─────┼────┤
│34  │101年6月19日15│工商銀行北京商務中│1,082元   │本院卷一│
│    │時07分        │心區支行營業部帳號│          │第74頁所│
│    │              │:0000-0000-0000-0│          │附匯款資│
│    │              │000-000           │          │料      │
│    │              │戶名:路曉良      │          │        │
│    │              │金額:人民幣5萬4,1│          │        │
│    │              │20元              │          │        │
├──┼───────┼─────────┼─────┼────┤
│35  │101年6月19日  │建設銀行常州分行帳│425元     │本院卷一│
│    │              │號:0000-0000-0000│          │第75頁所│
│    │              │-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常進        │          │料      │
│    │              │金額:人民幣2萬1,2│          │        │
│    │              │00                │          │        │
├──┼───────┼─────────┼─────┼────┤
│36  │101年6月18日  │交通銀行雲南省分行│978元     │本院卷一│
│    │              │帳號:000000-0000-│          │第76頁所│
│    │              │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戴真        │          │料      │
│    │              │金額:人民幣4 萬  │          │        │
│    │              │8,910 元          │          │        │
├──┼───────┼─────────┼─────┼────┤
│37  │101年6月19日  │建設銀行龍崗龍城國│683元     │本院卷一│
│    │              │際分行帳號:6227-0│          │第77頁所│
│    │              │000-0000-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殷小玲      │          │料      │
│    │              │金額:人民幣      │          │        │
│    │              │3萬4,150 元       │          │        │
├──┼───────┼─────────┼─────┼────┤
│38  │101年6月19日14│工商銀行帳號:6222│2,000元   │本院卷一│
│    │時08分        │-0000-0000-0000-00│          │第78頁所│
│    │              │0                 │          │附匯款資│
│    │              │戶名:王少博      │          │料      │
│    │              │金額:人民幣      │          │        │
│    │              │10萬元            │          │        │
├──┼───────┼─────────┼─────┼────┤
│39  │101年6月19日  │交通銀行杭州分行城│70元      │本院卷一│
│    │              │北支行帳號:601428│          │第79頁所│
│    │              │-0000-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趙兵        │          │料      │
│    │              │金額:人民幣3,500 │          │        │
│    │              │元                │          │        │
├──┼───────┼─────────┼─────┼────┤
│40  │101年6月19日  │建設銀行深圳市帳號│1,830元   │本院卷一│
│    │              │:0000-0000-0000-0│          │第80頁所│
│    │              │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陳堅        │          │料      │
│    │              │金額:人民幣9 萬  │          │        │
│    │              │1,500 元          │          │        │
├──┼───────┼─────────┼─────┼────┤
│41  │101年6月19日  │中信銀行北京萬達廣│2,400元   │本院卷一│
│    │              │場支行帳號:6226-9│          │第81頁所│
│    │              │000-0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楊學榮      │          │料      │
│    │              │金額:人民幣12萬元│          │        │
├──┼───────┼─────────┼─────┼────┤
│42  │101年6月19日  │建設銀行桂林帳號:│967元     │本院卷一│
│    │              │0000-0000-0000-000│          │第82頁所│
│    │              │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蔡壬峰      │          │料      │
│    │              │金額:人民幣4 萬  │          │        │
│    │              │8,360元           │          │        │
├──┼───────┼─────────┼─────┼────┤
│43  │101年6月19日  │建設銀行福建省廈門│594元     │本院卷一│
│    │              │市帳號:0000-0000-│          │第84頁所│
│    │              │0000-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葉麗芬      │          │料      │
│    │              │金額:人民幣2 萬  │          │        │
│    │              │9,700 元          │          │        │
├──┼───────┼─────────┼─────┼────┤
│44  │101年6月19日  │交通銀行帳號:6222│174元     │本院卷一│
│    │              │-0000-0000-0000-00│          │第85頁所│
│    │              │0                 │          │附匯款資│
│    │              │戶名:吳振鎰      │          │料      │
│    │              │金額:人民幣8,714 │          │        │
│    │              │元                │          │        │
├──┼───────┼─────────┼─────┼────┤
│45  │101年6月19日  │中國銀行河南許昌分│400元     │本院卷一│
│    │              │行營業部帳號:6313│          │第86頁所│
│    │              │-0000-0000-0000-00│          │附匯款資│
│    │              │0                 │          │料      │
│    │              │戶名:王衛紅      │          │        │
│    │              │金額:人民幣2萬元 │          │        │
├──┼───────┼─────────┼─────┼────┤
│46  │101年6月19日16│農業銀行湖北宜昌市│100元     │本院卷一│
│    │時22分        │帳號:0000-0000-00│          │第87頁所│
│    │              │00-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顧成君      │          │料      │
│    │              │金額:人民幣5,000 │          │        │
│    │              │元                │          │        │
├──┼───────┼─────────┼─────┼────┤
│47  │101年6月19日  │建設銀行東莞帳號:│100元     │本院卷一│
│    │              │0000-0000-0000-000│          │第88頁所│
│    │              │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李貝貝      │          │料      │
│    │              │金額:人民幣5,000 │          │        │
│    │              │元                │          │        │
├──┼───────┼─────────┼─────┼────┤
│48  │101年6月19日15│農業銀行四川成都帳│800元     │本院卷一│
│    │時35分        │號:0000-0000-0000│          │第89頁所│
│    │              │-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先昭偉      │          │料      │
│    │              │人民幣4萬元       │          │        │
├──┼───────┼─────────┼─────┼────┤
│49  │101年6月19日  │建設銀行廈門分行思│500元     │本院卷一│
│    │              │明支行帳號:4340-6│          │第90頁所│
│    │              │000-0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彭曉剛      │          │料      │
│    │              │金額:人民幣2 萬  │          │        │
│    │              │5,000 元          │          │        │
├──┼───────┼─────────┼─────┼────┤
│50  │101年6月19日  │工商銀行東莞長安支│2,000元   │本院卷一│
│    │              │行帳號:0000-0000-│          │第91頁所│
│    │              │0000-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廖大慶      │          │料      │
│    │              │金額:人民幣10萬元│          │        │
├──┼───────┼─────────┼─────┼────┤
│51  │101年6月19日15│農業銀行江西分行南│320元     │本院卷一│
│    │時25分        │昌帳號:0000-0000-│          │第92頁所│
│    │              │0000-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鄧仁花      │          │料      │
│    │              │金額:人民幣1 萬  │          │        │
│    │              │6,000 元          │          │        │
├──┼───────┼─────────┼─────┼────┤
│52  │101年6月19日15│農業銀行廈門帳號:│116元     │本院卷一│
│    │時31分        │0000-0000-0000-000│          │第93頁所│
│    │              │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陳佳賓      │          │料      │
│    │              │金額:人民幣5,835 │          │        │
│    │              │元                │          │        │
├──┼───────┼─────────┼─────┼────┤
│53  │101年6月19日15│工商銀行深圳市帳號│2,000元   │本院卷一│
│    │時47分        │:0000-0000-0000-0│          │第94頁所│
│    │              │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何秉翰      │          │料      │
│    │              │金額:人民幣      │          │        │
│    │              │10萬元            │          │        │
├──┼───────┼─────────┼─────┼────┤
│54  │101年6月19日  │招商銀行福建漳州帳│753元     │本院卷一│
│    │              │號:0000-0000-0000│          │第95頁所│
│    │              │-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全建波      │          │料      │
│    │              │金額:人民幣3 萬  │          │        │
│    │              │7,676 元          │          │        │
├──┼───────┼─────────┼─────┼────┤
│55  │101年6月19日  │招商銀行福建省漳州│352元     │本院卷一│
│    │              │帳號:0000-0000-00│          │第96頁所│
│    │              │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全建波      │          │料      │
│    │              │金額:人民幣1 萬  │          │        │
│    │              │7,649 元          │          │        │
├──┼───────┼─────────┼─────┼────┤
│56  │101年6月19日  │招商銀行福建漳州帳│432元     │本院卷一│
│    │              │號:0000-0000-0000│          │第97頁所│
│    │              │-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全建波      │          │料      │
│    │              │金額:人民幣2 萬  │          │        │
│    │              │1,615 元          │          │        │
├──┼───────┼─────────┼─────┼────┤
│57  │101年6月18日  │招商銀行福建漳州帳│436元     │本院卷一│
│    │              │號:0000-0000-0000│          │第98頁所│
│    │              │-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全建波      │          │料      │
│    │              │金額:人民幣2 萬  │          │        │
│    │              │1,813 元          │          │        │
├──┼───────┼─────────┼─────┼────┤
│58  │101年6月18日  │招商銀行烏魯木齊中│1,332元   │本院卷一│
│    │              │山路支行帳號:4100│          │第99頁所│
│    │              │-0000-0000-0000   │          │附匯款資│
│    │              │戶名:高岩軍      │          │料      │
│    │              │金額:人民幣6 萬  │          │        │
│    │              │6,620 元          │          │        │
├──┼───────┼─────────┼─────┼────┤
│59  │101年6月20日  │招商銀行烏魯木齊中│1,000元   │本院卷一│
│    │              │山路支行帳號:4100│          │第100 頁│
│    │              │-0000-0000-0000   │          │所附匯款│
│    │              │戶名:高岩軍      │          │資料    │
│    │              │金額:人民幣5萬元 │          │        │
├──┼───────┼─────────┼─────┼────┤
│60  │101年6月20日  │招商銀行福建漳州帳│559元     │本院卷一│
│    │              │號:0000-0000-0000│          │第101 頁│
│    │              │-0000             │          │所附匯款│
│    │              │戶名:全建波      │          │資料    │
│    │              │金額:人民幣2 萬  │          │        │
│    │              │7,960 元          │          │        │
├──┼───────┼─────────┼─────┼────┤
│61  │101年6月20日  │建設銀行深圳市寶城│1,000元   │本院卷一│
│    │              │支行帳號:0000-000│          │第102 頁│
│    │              │0-0000-0000-000   │          │所附匯款│
│    │              │戶名:李世光      │          │資料    │
│    │              │金額:人民幣5萬元 │          │        │
├──┼───────┼─────────┼─────┼────┤
│62  │101年6月20日  │建設銀行帳號:6227│600元     │本院卷一│
│    │              │-0000-0000-0000-00│          │第103 頁│
│    │              │0                 │          │所附匯款│
│    │              │戶名:溫勝男      │          │資料    │
│    │              │金額:人民幣3萬元 │          │        │
├──┼───────┼─────────┼─────┼────┤
│63  │101年6月20日15│工商銀行南京帳號:│5,340元   │本院卷一│
│    │時45分        │0000-0000-0000-000│          │第104 頁│
│    │              │0-000             │          │所附匯款│
│    │              │戶名:尹皓        │          │資料    │
│    │              │金額:人民幣      │          │        │
│    │              │26萬7,000元       │          │        │
├──┼───────┼─────────┼─────┼────┤
│64  │101年6月間某日│交通銀行帳號:6222│900元     │本院卷一│
│    │              │-0000-0000-0000-00│          │第105 頁│
│    │              │0                 │          │所附匯款│
│    │              │戶名:許群偉      │          │資料    │
│    │              │金額:人民幣      │          │        │
│    │              │4萬5,000 元       │          │        │
├──┼───────┼─────────┼─────┼────┤
│65  │101年6月間某日│交通銀行廈門分行濱│200元     │本院卷一│
│    │              │北支行帳號:6222-6│          │第106 頁│
│    │              │000-0000-0000-000 │          │所附匯款│
│    │              │戶名:李劍斌金額:│          │資料    │
│    │              │人民幣1 萬元      │          │        │
├──┼───────┼─────────┼─────┼────┤
│66  │101年6月間某日│交通銀行帳號:6222│1,737元   │本院卷一│
│    │              │-0000-0000-0000-00│          │第108 頁│
│    │              │0                 │          │所附匯款│
│    │              │戶名:林潔萍      │          │資料    │
│    │              │金額:人民幣      │          │        │
│    │              │8萬6,886 元       │          │        │
├──┼───────┼─────────┼─────┼────┤
│67  │101年1月18日13│譯文內容意旨:    │400元     │新北檢  │
│    │時44分後某時  │利代旅行社要匯建設│          │101 年度│
│    │              │銀行人民幣2萬元   │          │偵字第  │
│    │              │                  │          │29896 號│
│    │              │                  │          │卷第21頁│
│    │              │                  │          │監聽譯文│
│    │              │                  │          │、本院卷│
│    │              │                  │          │一第233 │
│    │              │                  │          │頁背面  │
├──┼───────┼─────────┼─────┼────┤
│68  │101年1月19日11│譯文內容意旨:    │560元     │同上偵卷│
│    │時30分        │蔡美麗要匯建設銀行│          │第21頁監│
│    │              │後三碼906 、戶名張│          │聽譯文、│
│    │              │木春、人民幣2 萬  │          │本院卷一│
│    │              │8,000 元          │          │第233 頁│
│    │              │                  │          │背面    │
├──┼───────┼─────────┼─────┼────┤
│69  │101年2月20日14│譯文內容意旨:    │2,000元   │同上偵卷│
│    │時28分後某時  │某陳姓人士欲匯招商│          │第22頁監│
│    │              │銀行深圳分行帳號:│          │聽譯文、│
│    │              │0000-0000-0000    │          │本院卷一│
│    │              │-5705 、戶名:林鎮│          │第233 頁│
│    │              │生、人民幣10萬元  │          │背面    │
│    │              │                  │          │        │
├──┼───────┼─────────┼─────┼────┤
│70  │101年2月3日11 │譯文內容意旨:    │1,700元   │同上偵卷│
│    │時51分後某時  │某陳姓人士匯人民幣│          │第22頁背│
│    │              │8 萬5,000 元      │          │面監聽譯│
│    │              │                  │          │文、本院│
│    │              │                  │          │卷一第23│
│    │              │                  │          │3 頁背面│
│    │              │                  │          │        │
├──┼───────┼─────────┼─────┼────┤
│71  │101年3月12日11│譯文內容意旨:    │3,000元   │同上偵卷│
│    │時36分後某時  │某陳姓女子欲匯人民│          │第22頁背│
│    │              │幣15萬            │          │面監聽譯│
│    │              │                  │          │文      │
├──┼───────┼─────────┼─────┼────┤
│72  │101年3月9日11 │譯文內容意旨:    │400元     │同上偵卷│
│    │時19分後某時  │利代旅行社黃小姐匯│          │第24頁監│
│    │              │人民幣2 萬元至建設│          │聽譯文、│
│    │              │銀行              │          │本院卷一│
│    │              │                  │          │第233 頁│
│    │              │                  │          │背面    │
├──┼───────┼─────────┼─────┼────┤
│73  │101年4月2日16 │譯文內容意旨:    │1,301元   │同上偵卷│
│    │時52分前某時  │某陳姓男子匯新臺幣│          │第24頁監│
│    │              │30萬元至大陸地區  │          │聽譯文、│
│    │              │                  │          │本院卷一│
│    │              │                  │          │第233 頁│
│    │              │                  │          │背面    │
├──┴───────┴─────────┼─────┼────┤
│合計                                    │6萬7,578元│        │
├────────────────────┴─────┴────┤
│備註:                                                        │
│犯罪所得之計算標準為每1 萬元人民幣收取新臺幣200 元手續費,計算│
│式為:匯兌金額×200/10000 ,小數點無條件捨棄。新臺幣換算人民幣│
│則以4.61之匯率計算(見本院卷一第233 頁背面)。                │
└───────────────────────────────┘
附表二:
┌──┬───────┬──────┬────┬───────┐
│編號│  名稱        │  單位數量  │ 所有人 │     備註     │
├──┼───────┼──────┼────┼───────┤
│ 1  │匯入名冊      │1本         │陳林玉美│供本案非法辦理│
│    │              │            │        │匯兌業務所用之│
│    │              │            │        │物            │
├──┼───────┼──────┼────┼───────┤
│ 2  │匯出名冊      │1本         │同上    │同上          │
├──┼───────┼──────┼────┼───────┤
│ 3  │交易資料      │1批         │同上    │供本案非法辦理│
│    │              │            │        │匯兌業務及非法│
│    │              │            │        │買賣外匯所用之│
│    │              │            │        │物            │
├──┼───────┼──────┼────┼───────┤
│ 4  │名片          │1盒         │同上    │同上          │
│    │              │            │        │              │
│    │              │            │        │              │
├──┼───────┼──────┼────┼───────┤
│ 5  │計算機        │1臺         │同上    │同上          │
├──┼───────┼──────┼────┼───────┤
│ 6  │NOKIA 廠牌行動│1支         │同上    │同上          │
│    │電話(序號:35│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含門號09358│            │        │              │
│    │55331 號晶片卡│            │        │              │
│    │1 張)        │            │        │              │
├──┼───────┼──────┼────┼───────┤
│ 7  │NOKIA 廠牌行動│1支         │同上    │同上          │
│    │電話(序號:35│            │        │              │
│    │0000000000000 │            │        │              │
│    │,含門號095203│            │        │              │
│    │3468號晶片卡1 │            │        │              │
│    │張)          │            │        │              │
├──┼───────┼──────┼────┼───────┤
│ 8  │V&T-9930A 驗鈔│1臺         │同上    │同上          │
│    │機(序號:0702│            │        │              │
│    │00018 )      │            │        │              │
├──┼───────┼──────┼────┼───────┤
│ 9  │POWER CASH    │1臺         │同上    │同上          │
│    │PC-158S 點鈔機│            │        │              │
│    │(序號:010882│            │        │              │
│    │)            │            │        │              │
├──┼───────┼──────┼────┼───────┤
│ 10 │BOJing點鈔機(│1臺         │同上    │同上          │
│    │序號:002981)│            │        │              │
├──┼───────┼──────┼────┼───────┤
│ 11 │港幣          │16萬5,340 元│同上    │本案非法買賣之│
│    │              │            │        │外匯          │
├──┼───────┼──────┼────┼───────┤
│ 12 │日幣          │11萬元      │同上    │同上          │
├──┼───────┼──────┼────┼───────┤
│ 13 │人民幣        │48萬9,920元 │同上    │同上          │
├──┼───────┼──────┼────┼───────┤
│ 14 │美金          │1,050元     │同上    │同上          │
├──┼───────┼──────┼────┼───────┤
│ 15 │新臺幣        │205萬2,700元│同上    │本案非法買賣外│
│    │              │            │        │匯之價金      │
├──┼───────┼──────┼────┼───────┤
│ 16 │臺新銀行信用卡│1張         │同上    │與本案無關    │
├──┼───────┼──────┼────┼───────┤
│ 17 │澳盛銀行信用卡│1張         │同上    │同上          │
├──┼───────┼──────┼────┼───────┤
│ 18 │花旗銀行信用卡│1張         │同上    │同上          │
├──┼───────┼──────┼────┼───────┤
│ 19 │合作金庫銀行信│1張         │同上    │同上          │
│    │用卡          │            │        │              │
├──┼───────┼──────┼────┼───────┤
│ 20 │聯邦銀行信用卡│1張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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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000年度金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