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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72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維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交簡字第272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川漢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度偵字第14434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其所犯偽造文書罪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楊川漢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上偽造之「楊川興」署押貳枚(含指印壹枚)及酒精測定紀錄表上偽造之「楊川興」署押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起訴書第2 頁第11行記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應更正為:「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第14行記載:「並將該等文件提出予承辦員警」應予刪除,及第16行行末補充:「本件過失傷害部分,業據告訴人李碧華、游靜萱、陳建亨撤回告訴,另由本院依通常程序為不受理判決」;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楊川漢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182號卷第73頁背面、第125 頁背面)」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偽簽他人姓名並按指印,該指印同為代表該被冒用者之姓名,作用及效力與署押無異,亦屬署押之一種;次按刑法第217 條所謂偽造署押,係指未經他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自簽署他人之姓名或劃押(包括以他人之名義按捺指印之情形)者而言。故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劃押,而不具特定之思想內容,因此倘非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用以證明一定之意思表示或一定之事實,而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即不能遽以偽造文書論處。又「酒精測定紀錄表」,其製作權人亦為執勤員警,在受測人欄上簽名,僅係表明受測人為何人,並對該測試結果無異議而已,並非表示收到該測定值單之意思,應係犯同法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毋庸另以偽造文書罪論科(最高法院85年度臺非字第146 號判決要旨、91年臺上字第1884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查本案道路交通談話紀錄係司法警察依法製作,並命受訊問人簽名確認,受訊問人自始至終均為被告,僅係為掩飾身分而偽簽「楊川興」之簽名及捺指印,冒用「楊川興」之名義而已,應僅屬偽造署押;又被告於同日在酒精測定紀錄表上偽造「楊川興」之署押,僅係表明被告對該測試結果無異議而已,並非表示被告收到該測定值單之意思。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係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即有誤會,惟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認定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於上開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酒精測定紀錄表上偽造「楊川興」之署押,乃基於單一決意,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係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再查被告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未扣案之交通事故談話紀錄上偽造之「楊川興」署押2 枚(含指印1 枚)及酒精測定紀錄表上偽造之「楊川興」署押1枚,應依同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300條,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 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維斌

書記官 張禎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72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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