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2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722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昱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80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何昱新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袋(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參陸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貳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前案執行紀錄應補充為:「何昱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709 號判決無罪,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227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並改判為有期徒刑5 年2 月,再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63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0 年2 月1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01 年11月3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所餘刑期以執行完畢論(於本案構成累犯)。」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前有如上揭所載之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其行為殊屬不當,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前科素行、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塊2 袋(合計驗餘淨重0.3698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 年8 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係屬第二級毒品,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 個,具有包裝毒品、防止其裸露而便於持有功能,為被告所有,供犯本件持有毒品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000年度偵字第28092號
被 告 何昱新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昱新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 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
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2年7月23日20時許,在新北市樹
林區之樹林火車站,以新臺幣(下同)3,000 元之價格向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林」之人,購得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2包而持有之。嗣於102年7 月30日18時50分許,
在新北市土城區裕生路66巷口為警盤查時查獲,並當場扣得
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0.3698
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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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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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何昱新於警詢及偵查中│被告坦承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事│
│ │之自白。 │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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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係被│
│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告何昱新所有之事實。 │
│ │錄表各1份。 │ │
│ │ │ │
│ │ │ │
│ │ │ │
├──┼────────────┼─────────────┤
│3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 袋,經│
│ │中心102年8月14日航藥鑑字│送請鑑驗(驗餘淨重0.3698公│
│ │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克),結果檢出含有Methamph│
│ │。 │etamine成分,為毒品危害防 │
│ │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 │
│ │ │之第二級毒品之事實。 │
│ │ │ │
│ │ │ │
│ │ │ │
├──┼────────────┼─────────────┤
│4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經被告何昱新同意採尿送驗之│
│ │有限公司102年8月15日(報│結果,呈陰性反應之事實。 │
│ │告序號:土城- 27,尿液檢│ │
│ │體編號:H0000000號)濫用│ │
│ │藥物檢驗報告及新北市政府│ │
│ │警察局土城分局偵辦毒品案│ │
│ │尿液編號及姓名對照表。 │ │
└──┴────────────┴─────────────┘
二、核被告何昱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
(驗餘淨重0.3698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楊四猛
歐蕙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