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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19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519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德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38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德穎竊盜,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謝德穎前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5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80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開2 罪接續執行,於98年7 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ꆼ於99年11月16日12時20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 巷0 弄00號1 樓前,見高強庭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重型機車鑰匙插在電門未拔,認有機可乘,即發動引擎電門,竊取得手後供己騎用。嗣於翌日(17日)9 時53分許,為高強庭發現上開機車失竊後,即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ꆼ於99年11月22日6 時6 分許,騎乘上開竊得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0 號前,見黃凱如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插在電門未拔,認有機可乘,即發動引擎電門,竊取得手後供己騎用,並將先前竊得之機車棄置於該處。嗣於同日7 時40分許,為黃凱如發現上開機車失竊後,即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始查知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偵查時均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2 至5 頁、第54頁正反面),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高強庭、黃凱如於警詢時證述屬實(見偵查卷第6 至7 頁、第8 至9 頁)。此外,復有卷附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2 紙、監視錄影翻拍照片7 幀、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 紙可資佐證(見偵查卷第14頁、第16頁、第10至12頁、第15頁、第17頁),堪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2 次竊盜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再被告所犯上揭2 罪,行為互殊,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曾受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竟仍不思以正當途徑取得財物,再次以竊取之方式獲取財物,影響他人財產權益,所為應予非難;暨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之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就各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查,本件被告於為上開所載之犯行後,刑法第50條業已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惟本次修正並未更動本文部分,而僅針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間,可否合併處罰之情形加以修正,而本件被告所犯二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併合處罰並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對被告尚無何有利或不利之影響,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莊哲誠

書記官 廖美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193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