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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71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671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苡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311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苡瑄犯竊盜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苡瑄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2 次竊盜犯行,於時間可明白區辨,足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所具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境(見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偵卷第2 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林壯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31101號
    被      告  李苡瑄  女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號
                        (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苡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為下列犯行:㈠於民國
    102年11月3日21時22分許,徒步行經新北市○○區○○○○
    ○0號出口旁之停車場時,發現柯文馨未將停放於該處之車
    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之機車鑰匙拔下,竟趁無人注意
    之際,藉該鑰匙發動上開機車而竊取之,得手後供己代步使
    用;㈡於103年2月17日16時14分許,徒步行經新北市○○區
    ○○○○○0號出口旁之停車場時,發現李俊玲未將停放於
    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之機車鑰匙拔下,竟趁
    無人注意之際,藉該鑰匙發動上開機車而竊取之,得手後供
    己代步使用。嗣柯文馨、李俊玲發現前開機車遭竊後報警處
    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苡瑄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柯文馨、李俊玲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
    ,並有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2紙、現場監視錄影
    畫面翻拍照片26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其前後2次
    竊盜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陳建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715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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