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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2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王榆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2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文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執聲字第6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文健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文健因詐欺等罪,經判決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 號判例意旨參照);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犯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2153號及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7730號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2153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1 年10月11日)以前所犯,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固於102 年10月22日形式上已經執行結案,有前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惟揆諸前揭說明,在如附表所示各罪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仍得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已執行之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榆富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編│ 罪 名  │  宣 告 刑  │  犯罪日期  ├──────┬──────┼─────┬──────┤          │
│號│        │            │            │ 法院、案號 │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1 │毀棄損壞│拘役30日    │99年12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10月11│   同左   │101 年10月11│編號1 所示│
│  │        │            │            │101 年度上易│日          │          │日          │之罪已經執│
│  │        │            │            │字第2153號  │            │          │            │行結案。  │
├─┼────┼──────┼──────┼──────┼──────┼─────┼──────┤          │
│2 │詐欺    │拘役55日    │101年7月9日 │本院102 年度│102 年12月25│   同左   │103年1月30日│          │
│  │        │            │            │簡字第7730號│日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29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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