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1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傳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傳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傳翔因偽證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1 月確定(聲請書僅為略載,詳如下述),於民國97年7 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1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黃傳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907 號、96年度簡字第8168號、97年度簡字第2970號、第3743號、第605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有期徒刑6 月、6 月、4 月、有期徒刑5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4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535號、97年度簡字第5036號、第8362號、第9764號、第8708號、98年度訴字第338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6 月、6 月、3 月、5 月、1 年10月(共2 罪)、1年2 月、3 年2 月,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7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3 月確定;另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7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97年7 月11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5 年4 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5 年2 月17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