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2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聖恆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9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聖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聖恆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5 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6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曾聖恆㈠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601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又因詐欺案件,經同法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263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㈢復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379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㈣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508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42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2473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上開㈠至㈣各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5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㈤暨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少易字第1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共28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少上易字第1 號以被告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接續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部分執行。受刑人自100年5 月10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2 月2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6 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