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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50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508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聖恆

      簡裕軒

      陳文吉

      賴韋丞

      林瑩綜

      陳昆成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18

號、第6283號、第12062 號、98年度偵字第12778 號),本院合

議庭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曾聖恆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7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7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簡裕軒犯如附表二編號29至編號7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9至編號7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文吉犯如附表二編號29至編號7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9至編號7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賴韋丞犯如附表二編號75至編號7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75至編號7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瑩綜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昆成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簡裕軒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2987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而於民國94年3 月9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17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406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1 年1 月、有期徒刑10月嗣經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而與前述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 年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94年5 月17日,而於96年1 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另案接續執行拘役刑,並於同年2 月14日拘役易科罰金出監(假釋期滿日期為96年12月20日)。陳昆成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2年度訴字第1943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而於84年5 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惟陳昆成於假釋期間內,復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202 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7 月確定,前開假釋亦經撤銷,所餘刑期與前述有期徒刑3 年7 月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86年8 月19日,而於90年1 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2年1 月4 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上開有期徒刑以已執行論。

二、曾聖恆、簡裕軒、陳文吉、賴韋丞等人均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分別為「阿己」、「阿盧」、「財哥」、「阿慶」等成年男子及「阿己」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係以於報紙虛偽刊登徵才廣告詐騙被害人交付帳戶或款項,及在網路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商品之訊息,詐騙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渠等所收集或前述被害人所交付之帳戶內等方式,詐取他人財物,詎曾聖恆、簡裕軒、陳文吉、賴韋丞等人竟仍應「阿己」等人之邀,曾聖恆於96年1 月間、簡裕軒及陳文吉於96年3 、4 月間、賴韋丞於96年8 、9 月間(起訴書誤載為96年11月間)先後加入該詐欺集團,並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林瑩綜(林瑩綜所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詳下述)名義申設中華電信00-00000000 號市內電話,以該電話號碼作為該詐欺集團成員間內部聯繫工具使用;曾聖恆擔任車手工作,負責出面收取該詐欺集團所收集或詐得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並負責提領被害人匯入各該帳戶內之款項,再將提領所得款項交付予詐欺集團指定之成員;簡裕軒擔任外務工作,以其當時位於臺北縣新莊市(已改制為新北市新莊區;以下均沿用改制前之地名)中華路2 段171號10樓居處作為該詐欺集團之據點,並在該處放置行動機房基地臺(俗稱行動電話轉接器)、電腦主機、數據機、市內電話機等設備,以掩飾電腦IP位置及轉換詐騙電話所顯示之電話號碼,簡裕軒另負責向他人收集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如向不詳之人收集陳彥羽所開立之彰化商業銀行永樂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彥羽彰化商銀帳戶】,並由曾聖恆出面收取;又陳彥羽所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另案由檢察官偵辦),及收集他人名義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通話晶片卡(如後述陳昆成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通話晶片卡),搭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而交付予簡裕軒之如附表一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起訴書另贅載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通話晶片卡,供簡裕軒及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簡裕軒並將前述行動電話門號通話晶片卡置入供轉接用之行動電話機內,持之於大臺北地區四處走動,以避免被警方鎖定基地臺位置;陳文吉亦擔任外務工作,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並交付門號00000000

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話晶片卡予陳文吉,由陳文吉將之置入供轉接用之行動電話機,持之於大臺北地區四處走動,以避免被警方鎖定基地臺位置,陳文吉另負責在報紙上刊登虛偽之徵才廣告,詐騙被害人交付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國民身分證影本或交付款項;賴韋丞亦擔任車手工作,以其前於臺灣土地銀行土城分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此據

集團收取被害人受騙所匯款項之用,並負責提領各被害人匯入該帳戶內之款項,持以交付予陳文吉。

三、曾聖恆、簡裕軒、陳文吉、賴韋丞等人即與「阿己」等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曾聖恆參與部分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70所示,被告簡裕軒、陳文吉2 人參與部分均如附表二編號29至編號79所示,賴韋丞參與部分如附表二編號75至編號77所示),先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術方式詐騙各被害人,致各被害人均因而陷於錯誤,分別將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等物交付予曾聖恆(交付帳戶予曾聖恆之被害人計有如附表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陳載安、編號29所示之余昊毅2 人)或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或依指示匯款及交付款項(詳附表「詐得財物」欄所示),各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則由曾聖恆(曾聖恆負責提領如附表二編號2 至編號28、編號30至編號70所示各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賴韋丞(賴韋丞負責提領如附表二編號75至編號77所示各被害人所匯入之款項),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自行提領。嗣因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於遭詐騙後,均發覺有異,經報警處理,而為警先於97年1 月3 日上午10時1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1 時許),在簡裕軒上址臺北縣新莊市○○路○ 段171 號10樓居處內,查獲簡裕軒、陳文吉2 人,並扣得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物,復為警於97年2 月5 日上午11時10許,在曾聖恆位於臺北市○○路○ 段24巷38弄21號2 樓居處內查獲曾聖恆,並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

四、林瑩綜依其智識程度,可預見提供自己名義供不熟識之人申辦市內電話號碼,可能幫助他人以該號碼作為詐欺集團之不法使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起訴書原誤載林瑩綜係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此據檢察官當庭更正),於96年1 月間,在不詳地點,將其身分證、健保卡等物,均交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而輾轉由前述「阿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該「阿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持林瑩綜上開證件,申請中華電信00-00000000 號市內電話號碼,並以該號碼作為該詐欺集團成員內部聯繫工具使用,而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項詐欺取財行為;林瑩綜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為附表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

五、陳昆成依其智識程度,可預見提供自己名義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供不熟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以該門號作為詐騙被害人財物之工具使用,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6年7 、8 月間(起訴書誤載為自95年12月5 日起),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某處,以新臺幣(下同)3,000 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辦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起訴書另贅載門號0000000000)通話晶片卡1 片交付予簡裕軒,以此方式幫助前述簡裕軒、「阿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為如附表二編號74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

六、案經彭聖杰、黃昱諴、徐雅風、林怡君、洪崇凱、黃貴賓、周吳丞、黃意媖、楊沅漢、許妙智、曾子軒、黃昭碧、張文海、覃靝臣、郭雅玲、邱國偉、許金龍、沈明憲、王綺涵、葉德揚、黃柏強、何俊奇、張偉琳、鄭堯方、巫恒昶、陳宣孝、鍾博勳、林泉地、潘思溫、陳賢育、林東緯、黃建銘、蔡育誌、蔡俊義、游政龍、郭建志、謝禮慧、謝忠憲、李清泉、蔡宗翰、黃進輝、邱廷建、余麗婷、蔡瑋倫、羅瑞仁、王國建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李育炫訴由嘉義縣政府警察局布袋分局、施巧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已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劉黃秀榮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呂蕙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張智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莊登顯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高維民、許富雄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移送及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四大隊第二中隊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長令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曾聖恆、簡裕軒、陳文吉、賴韋丞、林瑩綜、陳昆成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人彭聖杰、黃昱諴、徐雅風、林怡君之夫葉世禮、洪崇凱、黃貴賓、周吳丞、黃意媖、楊沅漢、許妙智、曾子軒、黃昭碧、張文海、覃靝臣、郭雅玲、邱國偉、許金龍、沈明憲、王綺涵、葉德揚、黃柏強、何俊奇、張偉琳、鄭堯方、巫恒昶、陳宣孝、鍾博勳、林泉地、潘思溫、陳賢育、林東緯、黃建銘、蔡育誌、蔡俊義、游政龍、李育炫、施巧玲、劉黃秀榮、郭建志、謝禮慧、謝忠憲、李清泉、呂蕙雯、張智傑、莊登顯、蔡宗翰、黃進輝、邱廷建、余麗婷、蔡瑋倫、羅瑞仁、王國建、高維民、許富雄、被害人陳載安、林恭安、林美惠、林佳汶、吳柳炎之母李秀卿、顏瑜瑩、何佳潔、林金生、余昊毅、陳敏郎、童詣雯、王嘉鈴、趙碧玲、江俊亮、王麗雅、吳文瀚、陳錦文之子陳奎汎、鐘珮瑄、吳啟瑞、王傳欣、鄭朝友、桑世華、張勝富、程蘊嘉於警詢中所指訴之情節、被害人周岳伸於警詢及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訊問時所指訴之情節、證人蔡淑雯、陳彥羽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證人顏宏霖、郭子菁、孫毅成於警詢及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陳載安郵局帳戶、證人蔡淑雯合作金庫銀行帳戶、證人陳彥羽彰化商銀帳戶、被害人周岳伸郵局帳戶、被告賴韋丞土地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資料各1 份、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 份、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1 份、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1 份、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97年4 月16日北營字第0970901381號函、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6年12月26日儲字第0960734270號函各1 份、被害人陳載安、周岳伸所提出之報紙分類廣告影本各1 份、被害人林美惠所提出之匯款執據1 紙、告訴人吳柳炎之母李秀卿所提出之匯款執據1 紙、告訴人邱國偉所提出之其郵局存摺內頁影本1 紙、被害人陳敏郎所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 張、被害人王麗雅所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告訴人林東緯所提出之其所有郵局存摺內頁影本1 紙、被害人鐘珮瑄所提出之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查詢1 紙、被害人鄭朝友所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被害人桑世華所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被害人張勝富所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 紙、被害人吳啟瑞所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曾聖恆、簡裕軒、陳文吉、賴韋丞、林瑩綜、陳昆成等人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賴韋丞、林瑩綜、陳昆成等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被告曾聖恆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70所述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簡裕軒、陳文吉2 人如附表二編號29至編號79所述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賴韋丞如附表二編號75至編號77所述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曾聖恆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28所載之犯行,與「阿己」、「阿盧」、「財哥」、「阿慶」之成年男子等人及「阿己」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渠等並已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曾聖恆、簡裕軒、陳文吉3 人如附表二編號29至第編號70所載之犯行,彼此間及與「阿己」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渠等並已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簡裕軒、陳文吉2 人如附表二編號71至編號74、編號78、79所載之犯行,彼此間及與「阿己」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渠等並已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簡裕軒、陳文吉、賴韋丞3 人如附表二編號75至編號77所載之犯行,彼此間及與「阿己」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渠等並已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曾聖恆、簡裕軒、陳文吉、賴韋丞等上開各項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誤載被告曾聖恆等人上開各項行為應成立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尚有誤會,應予更正)。又被告簡裕軒有如事實欄第1項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核被告林瑩綜所為,係犯刑法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起訴書誤載被告林瑩綜係犯共同詐欺取財罪,此據檢察官當庭更正)。被告林瑩綜以一幫助行為,幫助該「阿己」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先後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被害人,而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林瑩綜係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為詐欺取財之犯行,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核被告陳昆成所為,係犯刑法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陳昆成係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為詐欺取財之犯行,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陳昆成有如事實欄第1 項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㈣爰分別審酌被告曾聖恆、簡裕軒、陳文吉、賴韋丞、林瑩綜、陳昆成等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渠等行為對於各告訴人、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被告曾聖恆、簡裕軒、陳文吉、賴韋丞等人參與該詐欺集團情節之輕重程度,及被告曾聖恆、簡裕軒、陳文吉、賴韋丞、林瑩綜、陳昆成等人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於起訴書中具體求處被告簡裕軒、陳文吉2 人有期徒刑4 年,尚屬過重,爰分別就被告曾聖恆、簡裕軒、陳文吉、賴韋丞、林瑩綜、陳昆成等人之犯行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曾聖恆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28所載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就被告曾聖恆此部分犯行均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曾聖恆、簡裕軒、陳文吉、賴韋丞等人所宣告之刑(含被告曾聖恆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分別係共同正犯簡裕軒、陳文吉2 人所有、供渠2 人及與被告曾聖恆、賴韋丞共同犯如附表二編號29至第79所示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簡裕軒、陳文吉2 人供承明確,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曾聖恆、簡裕軒、陳文吉、賴韋丞各項相關之犯罪部分諭知沒收。至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 至編號9 (附表四編號10所示之物已發還被害人吳啟瑞,非被告等人所有)、附表五所示之物,雖分別為被告簡裕軒、曾聖恆所有,惟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與渠等本件犯行有何直接之關聯性,爰均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當庭更正;下稱賴韋丞土地銀行帳戶),作為該詐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行動電話門號  │申   請   人  │
 ├──┼───────┼───────┤
 │1   │0000000000    │陳昆龍(陳昆龍│
 │    │              │所涉犯幫助詐欺│
 │    │              │取財犯行,另案│
 │    │              │由檢察官偵辦)│
 ├──┼───────┼───────┤
 │2   │0000000000    │彭一正(彭一正│
 │    │              │所涉犯幫助詐欺│
 │    │              │取財犯行,另案│
 │    │              │由檢察官偵辦)│
 ├──┼───────┼───────┤
 │3   │0000000000    │詹詠智(起訴書│
 │    │              │誤載為詹勇智)│
 ├──┼───────┼───────┤
 │4   │0000000000    │李庭安(李庭安│
 │    │              │所涉犯幫助詐欺│
 │    │              │取財犯行,另案│
 │    │              │由檢察官偵辦)│
 ├──┼───────┼───────┤
 │5   │0000000000    │林營苗(林營苗│
 │    │              │所涉犯幫助詐欺│
 │    │              │取財犯行,另案│
 │    │              │由檢察官偵辦)│
 ├──┼───────┼───────┤
 │6   │0000000000    │黃珊珊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時間   │  詐 術 方 式         │  詐得財物        │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
 │    │      │ (民國)   │(金額為新臺幣)      │(日期為民國;金額│                          │
 │    │      │            │                      │為新臺幣)        │                          │
 ├──┼───┼──────┼───────────┼─────────┼─────────────┤
 │ 1  │陳載安│96年1 月15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報紙上│陳載安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時        │虛偽刊登徵才廣告,並於│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廣告內登載0000000000號│1 月16日下午4 時許│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方│,在臺北市中山捷運│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式,陳載安見該廣告後,│站前,交付其於中華│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不疑有他,乃撥打上開電│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話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投關渡郵局所開立帳│算壹日。                  │
 │    │      │            │詐欺集團成員即向陳載安│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佯稱需提供帳戶等資料,│帳戶(下稱陳載安郵│                          │
 │    │      │            │始能獲得該份工作云云,│局帳戶)之存摺、提│                          │
 │    │      │            │致陳載安因而陷於錯誤,│款卡(含密碼)及國│                          │
 │    │      │            │而依指示交付帳戶。    │民身分證影本等物予│                          │
 │    │      │            │                      │曾聖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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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彭聖杰│96年1 月中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彭聖杰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足球鞋之訊息,致瀏覽該│1 月17日上午7 時23│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網頁之彭聖杰因而陷於錯│分許,匯款2,109 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至陳載安郵局帳戶內│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示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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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黃昱諴│96年1 月中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黃昱諴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起訴│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書誤載│            │遊戲光碟之訊息,致瀏覽│1 月17日上午11時9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為黃昱│            │該網頁之黃昱諴因而陷於│許,匯款480 元至陳│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誠)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載安郵局帳戶內。  │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指示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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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林恭安│96年1 月中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林恭安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PSP 掌上型遊樂器之訊息│1 月17日下午1 時18│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致瀏覽該網頁之林恭安│分許,匯款5,200 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因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至陳載安郵局帳戶內│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買,並依指示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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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徐雅風│96年1 月中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徐雅風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玩具之訊息,致瀏覽該網│1 月17日下午3 時5 │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頁之徐雅風因而陷於錯誤│分許,匯款5,705 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至陳載安郵局帳戶內│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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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林怡君│96年1 月中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林怡君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保養品之訊息,致瀏覽該│1 月17日下午6 時27│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網頁之林怡君因而陷於錯│分許,匯款1,500 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至陳載安郵局帳戶內│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示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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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洪崇凱│96年1 月中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洪崇凱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人物模型之訊息,致瀏覽│1 月17日下午6 時51│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該網頁之洪崇凱因而陷於│分許,匯款1,330 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至陳載安郵局帳戶內│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指示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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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黃貴賓│96年1 月中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黃貴賓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MP3 之訊息,致瀏覽該網│1 月18日上午8 時56│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頁之黃貴賓因而陷於錯誤│分許,匯款1,950 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至陳載安郵局帳戶內│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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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周吳丞│96年1 月中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周吳丞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玩具模型之訊息,致瀏覽│1 月18日上午9 時44│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該網頁之周吳丞因而陷於│分許,匯款1,270 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至陳載安郵局帳戶內│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指示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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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黃意媖│96年1 月中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黃意媖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蠟燭之訊息,致瀏覽該網│1 月18日上午9 時51│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頁之黃意媖因而陷於錯誤│分許,匯款250 元至│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陳載安郵局帳戶內。│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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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林美惠│96年1 月中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林美惠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NOKIA 手機之訊息,致瀏│1 月18日上午11時52│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覽該網頁之林美惠因而陷│分許,匯款4,680 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至陳載安郵局帳戶內│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依指示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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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林佳汶│96年1 月中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林佳汶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NOKIA 手機之訊息,致瀏│1 月18日中午12時46│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覽該網頁之林佳汶因而陷│分許,匯款2,100 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至陳載安郵局帳戶內│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依指示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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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楊沅漢│96年1 月中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楊沅漢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PSP 主機之訊息,致瀏覽│1 月18日下午2 時48│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該網頁之楊沅漢因而陷於│分許,匯款5,612 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至陳載安郵局帳戶內│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指示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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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許妙智│96年1 月中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許妙智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記憶卡之訊息,致瀏覽該│1 月18日下午2 時54│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網頁之許妙智因而陷於錯│分許,匯款731 元至│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陳載安郵局帳戶內。│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示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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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曾子軒│96年1 月中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曾子軒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電腦遊戲軟體之訊息,致│1 月18日下午3 時59│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瀏覽該網頁之曾子軒因而│分許,匯款980 元至│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陳載安郵局帳戶內。│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並依指示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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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黃昭碧│96年1 月中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黃昭碧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玩具之訊息,致瀏覽該網│1 月18日下午6 時20│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頁之黃昭碧因而陷於錯誤│分許,匯款660 元至│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陳載安郵局帳戶內。│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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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張文海│96年1 月中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張文海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手機之訊息,致瀏覽該網│1 月18日晚間9 時10│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頁之張文海因而陷於錯誤│分許,匯款1,370 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至陳載安郵局帳戶內│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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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吳柳炎│96年1 月18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吳柳炎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玩具模型之訊息,致瀏覽│1 月19日上午9 時55│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該網頁之吳柳炎因而陷於│分許,匯款2,140 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至陳載安郵局帳戶內│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指示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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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顏瑜瑩│96年1 月中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顏瑜瑩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Apple ipod MP3之訊息,│1 月19日下午1 時37│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致瀏覽該網頁之顏瑜瑩因│分許,匯款2,300 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至陳載安郵局帳戶內│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並依指示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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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覃靝臣│96年1 月中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覃靝臣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記憶卡之訊息,致瀏覽該│1 月19日下午2 時21│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網頁之覃靝臣因而陷於錯│分許,匯款530 元至│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陳載安郵局帳戶內。│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示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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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郭雅玲│96年1 月中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郭雅玲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MP4 之訊息,致瀏覽該網│1 月19日下午6 時10│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頁之郭雅玲因而陷於錯誤│分許,匯款1,080 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至陳載安郵局帳戶內│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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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邱國偉│96年1 月中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邱國偉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人物模型之訊息,致瀏覽│1 月20日上午7 時44│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該網頁之邱國偉因而陷於│分許,匯款740 元至│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陳載安郵局帳戶內。│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指示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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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許金龍│96年1 月中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許金龍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超合金模型之訊息,致瀏│1 月21日下午5 時18│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覽該網頁之許金龍因而陷│分許,匯款1,030 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至陳載安郵局帳戶內│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依指示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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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何佳潔│96年1 月中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何佳潔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數位相機之訊息,致瀏覽│1 月23日上午8 時24│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該網頁之何佳潔因而陷於│分許,匯款4,580 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至陳載安郵局帳戶內│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指示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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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沈明憲│96年1 月中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沈明憲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DVD 之訊息,致瀏覽該網│1 月23日上午11時30│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頁之沈明憲因而陷於錯誤│分許,匯款680 元至│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陳載安郵局帳戶內。│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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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林金生│96年1 月14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林金生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NOKIA 手機之訊息,致瀏│1 月23日中午12時44│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覽該網頁之林金生因而陷│分許,匯款4,230 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至陳載安郵局帳戶內│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依指示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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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王綺涵│96年1 月中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王綺涵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娃娃衣服之訊息,致瀏覽│1 月23日下午3 時55│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該網頁之王綺涵因而陷於│分許,匯款700 元至│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陳載安郵局帳戶內。│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指示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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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葉德揚│96年1 月中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葉德揚依該詐欺集團│曾聖恆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
 │    │      │            │記憶卡之訊息,致瀏覽該│1 月24日晚間7 時14│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網頁之葉德揚因而陷於錯│分許,匯款300 元至│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陳載安郵局帳戶內。│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
 │    │      │            │示匯款。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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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余昊毅│96年5 月15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報紙上│余昊毅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起至同年月20│虛偽刊登徵才廣告,並於│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日間某日時  │廣告內登載0000000000號│5 月19日至同年月22│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方│日間某日時,在臺北│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式,余昊毅見該廣告後,│縣新莊市某處,交付│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不疑有他,乃撥打上開電│其女友蔡淑雯於合作│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話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金庫銀行北苗栗分行│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詐欺集團成員即向余昊毅│所開立帳號00000000│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佯稱需提供帳戶等資料,│20811 號帳戶(下稱│                          │
 │    │      │            │始能獲得該份工作云云,│蔡淑雯合作金庫銀行│                          │
 │    │      │            │致余昊毅因而陷於錯誤,│帳戶)之存摺、提款│                          │
 │    │      │            │而依指示交付帳戶。    │卡(含密碼)及余昊│                          │
 │    │      │            │                      │毅國民身分證影本等│                          │
 │    │      │            │                      │物予曾聖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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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陳敏郎│96年5 月底某│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陳敏郎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PS3 主機之訊息,致瀏覽│5 月30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該網頁之陳敏郎因而陷於│款14,650元至蔡淑雯│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指示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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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黃柏強│96年5 月底某│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黃柏強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PSP 主機之訊息,致瀏覽│5 月30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該網頁之黃柏強因而陷於│款4,430 元(起訴書│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誤載為4,320 元)至│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指示匯款。            │蔡淑雯合作金庫銀行│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帳戶內。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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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何俊奇│96年5 月下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何俊奇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手機之訊息,致瀏覽該網│5 月30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頁之何俊奇因而陷於錯誤│款3,080 元至蔡淑雯│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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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 │張偉琳│96年5 月底某│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張偉琳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MP3 之訊息,致瀏覽該網│5 月30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頁之張偉琳因而陷於錯誤│款2,000 元至蔡淑雯│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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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童詣雯│96年5 月下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童詣雯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PSP 之訊息,致瀏覽該網│5 月31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頁之童詣雯因而陷於錯誤│款5,000 元至蔡淑雯│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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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 │王嘉鈴│96年5 月底某│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王嘉鈴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掌上型遊戲機之訊息,致│5 月31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瀏覽該網頁之王嘉鈴因而│款5,471 元至蔡淑雯│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並依指示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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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 │趙碧玲│96年5 月間某│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趙碧玲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數位相機之訊息,致瀏覽│5 月31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該網頁之趙碧玲因而陷於│款2,120 元至蔡淑雯│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指示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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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 │江俊亮│96年5 月底某│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江俊亮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遊戲軟體之訊息,致瀏覽│5 月31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該網頁之江俊亮因而陷於│款1,600 元至蔡淑雯│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指示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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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8 │鄭堯方│96年6 月上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鄭堯方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記憶卡之訊息,致瀏覽該│6 月1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網頁之鄭堯方因而陷於錯│款1,100元至蔡淑雯 │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示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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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9 │王麗雅│96年6 月初某│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王麗雅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隨身聽之訊息,致瀏覽該│6 月4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網頁之王麗雅因而陷於錯│款4,000 元至蔡淑雯│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示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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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 │吳文瀚│96年6 月初某│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吳文瀚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人物模型玩具之訊息,致│6 月4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瀏覽該網頁之吳文瀚因而│款820 元至蔡淑雯合│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作金庫銀行帳戶內。│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並依指示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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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巫恒昶│96年6 月初某│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巫恒昶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手機之訊息,致瀏覽該網│6 月4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頁之巫恒昶因而陷於錯誤│款6,980 元至蔡淑雯│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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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 │陳宣孝│96年6 月初某│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陳宣孝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手機之訊息,致瀏覽該網│6 月4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頁之陳宣孝因而陷於錯誤│款6,000 元至蔡淑雯│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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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 │鍾博勳│96年6 月初某│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鍾博勳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手機之訊息,致瀏覽該網│6 月4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頁之鍾博勳因而陷於錯誤│款5,410 元至蔡淑雯│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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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 │林泉地│96年6 月初某│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林泉地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數位相機之訊息,致瀏覽│6 月4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該網頁之林泉地因而陷於│款5,200 元至蔡淑雯│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指示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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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 │潘思溫│96年6 月上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潘思溫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數位相機之訊息,致瀏覽│6 月4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該網頁之潘思溫因而陷於│款5,150 元至蔡淑雯│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指示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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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6 │陳賢育│96年6 月初某│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陳賢育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數位相機之訊息,致瀏覽│6 月4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該網頁之陳賢育因而陷於│款1,930 元至蔡淑雯│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指示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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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7 │林東緯│96年6 月3 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林東緯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600W NIKON卡片機S3之訊│6 月5 日凌晨0 時15│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息,致瀏覽該網頁之林東│分許,匯款3,501 元│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緯因而陷於錯誤,而下標│至蔡淑雯合作金庫銀│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購買,並依指示匯款。  │行帳戶內。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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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8 │陳錦文│96年6 月初某│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陳錦文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起訴│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書誤載│            │手機之訊息,致瀏覽該網│6 月5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為陳奎│            │頁之陳錦文因而陷於錯誤│款4,580 元至蔡淑雯│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汎)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49 │黃建銘│96年6 月1 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黃建銘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下午3 時41分│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許          │X-BOX360豪華版之訊息,│6 月6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致瀏覽該網頁之黃建銘因│款8,620 元至陳彥羽│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彰化商銀帳戶內。  │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並依指示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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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0 │蔡育誌│96年6 月上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蔡育誌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X-BOX360 GAME 遊戲片之│6 月6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訊息,致瀏覽該網頁之蔡│款1,070 元至陳彥羽│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育誌因而陷於錯誤,而下│彰化商銀帳戶內。  │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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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蔡俊義│96年6 月上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蔡俊義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藍芽耳機之訊息,致瀏覽│6 月6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該網頁之蔡俊義因而陷於│款1,970 元至陳彥羽│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彰化商銀帳戶內。  │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指示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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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 │游政龍│96年6 月上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游政龍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i pod 隨身聽之訊息,致│6 月6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瀏覽該網頁之游政龍因而│款4,281 元至陳彥羽│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彰化商銀帳戶內。  │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並依指示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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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 │鐘珮瑄│96年6 月5 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鐘珮瑄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某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SAMAUNG 新K9款超長待機│6 月7 日上午9 時31│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版之訊息,致瀏覽該網頁│分許,匯款1,610 元│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之鐘珮瑄因而陷於錯誤,│(起訴書誤載為1,61│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5 元)至陳彥羽彰化│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款。                  │商銀帳戶內。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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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4 │李育炫│96年6 月4 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李育炫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某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手機之訊息,致瀏覽該網│6 月7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頁之李育炫因而陷於錯誤│款5,300 元至陳彥羽│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彰化商銀帳戶內。  │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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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5 │施巧玲│96年6 月6 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施巧玲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某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照相機之訊息,致瀏覽該│6 月7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網頁之施巧玲因而陷於錯│款元至陳彥羽彰化商│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銀帳戶內。        │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示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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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6 │劉黃秀│96年6 月4 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劉黃秀榮依該詐欺集│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榮    │某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團成員之指示,於96│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電動遊戲機之訊息,致瀏│年6 月7 日某時許,│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覽該網頁之劉黃秀榮因而│匯款6,520 元至陳彥│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羽彰化商銀帳戶內。│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並依指示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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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7 │郭建志│96年6 月上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郭建志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筆記型電腦之訊息,致瀏│6 月7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覽該網頁之郭建志因而陷│款5,700 元至陳彥羽│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彰化商銀帳戶內。  │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依指示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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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8 │謝禮慧│96年6 月上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謝禮慧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MP3 之訊息,致瀏覽該網│6 月7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頁之謝禮慧因而陷於錯誤│款1,950 元至陳彥羽│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彰化商銀帳戶內。  │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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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9 │謝忠憲│96年6 月上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謝忠憲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玩具之訊息,致瀏覽該網│6 月7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頁之謝忠憲因而陷於錯誤│款2,550 元至陳彥羽│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彰化商銀帳戶內。  │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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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 │李清泉│96年6 月上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李清泉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MP4 隨身聽之訊息,致瀏│6 月7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覽該網頁之李清泉因而陷│款2,670 元至陳彥羽│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彰化商銀帳戶內。  │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依指示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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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 │呂蕙雯│96年6 月4 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呂蕙雯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某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手機之訊息,致瀏覽該網│6 月8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頁之呂蕙雯因而陷於錯誤│款3,100 元至陳彥羽│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彰化商銀帳戶內。  │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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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2 │張智傑│96年6 月4 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張智傑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某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手機之訊息,致瀏覽該網│6 月8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頁之張智傑因而陷於錯誤│款5,300 元至陳彥羽│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彰化商銀帳戶內。  │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63 │莊登顯│96年6 月4 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莊登顯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某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藍芽耳機之訊息,致瀏覽│6 月8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該網頁之莊登顯因而陷於│款1,085 元至陳彥羽│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彰化商銀帳戶內。  │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指示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64 │蔡宗翰│96年6 月上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蔡宗翰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手機之訊息,致瀏覽該網│6 月8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頁之蔡宗翰因而陷於錯誤│款6,120 元至陳彥羽│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彰化商銀帳戶內。  │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65 │黃進輝│96年6 月上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黃進輝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手機之訊息,致瀏覽該網│6 月8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頁之黃進輝因而陷於錯誤│款6,850 元至陳彥羽│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彰化商銀帳戶內。  │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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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6 │邱廷建│96年6 月上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邱廷建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數位相機之訊息,致瀏覽│6 月8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該網頁之邱廷建因而陷於│款4,150 元至陳彥羽│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彰化商銀帳戶內。  │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指示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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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7 │余麗婷│96年6 月上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余麗婷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小布娃娃之訊息,致瀏覽│6 月8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該網頁之余麗婷因而陷於│款3,630 元至陳彥羽│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彰化商銀帳戶內。  │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指示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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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8 │蔡瑋倫│96年6 月上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蔡瑋倫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數位相機之訊息,致瀏覽│6 月9 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該網頁之蔡瑋倫因而陷於│款4,200 元至陳彥羽│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彰化商銀帳戶內。  │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指示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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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9 │羅瑞仁│96年6 月上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羅瑞仁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數位相機之訊息,致瀏覽│6 月10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該網頁之羅瑞仁因而陷於│款7,120 元至陳彥羽│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彰化商銀帳戶內。  │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指示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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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0 │王國建│96年6 月上旬│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王國建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曾聖恆共同│
 │    │      │某日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手機之訊息,致瀏覽該網│6 月10日某時許,匯│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頁之王國建因而陷於錯誤│款11,320元至陳彥羽│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彰化商銀帳戶內。  │文吉、曾聖恆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匯款。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71 │吳啟瑞│96年8 月13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報紙上│吳啟瑞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共同意圖為自│
 │    │      │某時        │虛偽刊登徵才廣告,吳啟│成員之指示,於96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            │瑞見該廣告後,不疑有他│8 月13日下午4 時許│本人之物交付,簡裕軒累犯,│
 │    │      │            │,乃撥打電話予該詐欺集│,在臺北縣三重市天│處有期徒刑伍月,陳文吉處有│
 │    │      │            │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臺附近某處,交付其│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
 │    │      │            │即向吳啟瑞佯稱需提供帳│於臺北富邦銀行板信│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戶等資料,始能獲得該份│分行所開立帳號7211│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工作云云,致吳啟瑞因而│00000000號帳戶之存│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摺、提款卡(含密碼│                          │
 │    │      │            │帳戶。                │)等物予該詐欺集團│                          │
 │    │      │            │                      │成員。            │                          │
 ├──┼───┼──────┼───────────┼─────────┼─────────────┤
 │ 72 │周岳伸│96年9 月間某│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報紙上│周岳伸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共同意圖為自│
 │    │      │日時(起訴書│虛偽刊登徵才廣告,並於│成員之指示,於96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誤載為不詳時│廣告內登載0000000000號│9 月13、14日某時許│本人之物交付,簡裕軒累犯,│
 │    │      │間)        │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聯絡方│,在臺北市○○路與│處有期徒刑伍月,陳文吉處有│
 │    │      │            │式,周岳伸見該廣告後,│林森北路某海產店門│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
 │    │      │            │不疑有他,乃撥打上開電│口前(起訴書誤載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話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不詳時、地),交付│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詐欺集團成員即向周岳伸│其於中華郵政股份有│                          │
 │    │      │            │佯稱需提供帳戶等資料,│限公司臺北市○○路│                          │
 │    │      │            │始能獲得該份工作云云,│郵局所開立帳號0001│                          │
 │    │      │            │致周岳伸因而陷於錯誤,│0000000000號帳戶(│                          │
 │    │      │            │而依指示交付帳戶。    │下稱周岳伸郵局帳戶│                          │
 │    │      │            │                      │)之存摺予該詐欺集│                          │
 │    │      │            │                      │團成員。          │                          │
 ├──┼───┼──────┼───────────┼─────────┼─────────────┤
 │ 73 │王傳欣│96年9 月間某│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報紙上│王傳欣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共同意圖為自│
 │    │      │日時        │虛偽刊登徵才廣告,王傳│成員之指示,於96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            │欣見該廣告後,不疑有他│9 月間某日時,在不│本人之物交付,簡裕軒累犯,│
 │    │      │            │,乃撥打電話予該詐欺集│詳地點,交付其於中│處有期徒刑伍月,陳文吉處有│
 │    │      │            │團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
 │    │      │            │即向王傳欣佯稱需提供帳│臺北市○○○○路郵│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戶等資料,始能獲得該份│局所開立帳號000175│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工作云云,致王傳欣因而│00000000號帳戶(下│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稱王傳欣郵局帳戶)│                          │
 │    │      │            │帳戶。                │之存摺予該詐欺集團│                          │
 │    │      │            │                      │成員。            │                          │
 ├──┼───┼──────┼───────────┼─────────┼─────────────┤
 │ 74 │鄭朝友│96年9 月16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鄭朝友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共同意圖為自│
 │    │      │下午2 時許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            │PS3 遊戲機之訊息,致瀏│9 月18日下午6 時許│本人之物交付,簡裕軒累犯,│
 │    │      │            │覽該網頁之鄭朝友因而陷│,匯款10,300元至周│處有期徒刑伍月,陳文吉處有│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岳伸郵局帳戶內,該│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
 │    │      │            │依指示匯款。          │詐騙集團成員即於96│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年9 月19日某時以陳│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昆成出售予簡裕軒使│                          │
 │    │      │            │                      │用之上開0000000000│                          │
 │    │      │            │                      │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                          │
 │    │      │            │                      │郵局之語音轉帳系統│                          │
 │    │      │            │                      │,以語音轉帳之方式│                          │
 │    │      │            │                      │,將周岳伸郵局帳戶│                          │
 │    │      │            │                      │內之款項24,900元、│                          │
 │    │      │            │                      │26,100元,2 筆合計│                          │
 │    │      │            │                      │51,000元轉至王傳欣│                          │
 │    │      │            │                      │(起訴書誤載為王傳│                          │
 │    │      │            │                      │新)郵局帳戶內。  │                          │
 ├──┼───┼──────┼───────────┼─────────┼─────────────┤
 │ 75 │桑世華│96年10月5 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桑世華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賴韋丞共同│
 │    │      │下午某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筆記型電腦之訊息,致瀏│10月7 日上午10時50│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覽該網頁之桑世華因而陷│分許(補充理由書誤│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載為96年10月7 日21│文吉、賴韋丞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依指示匯款。          │時55分許),匯款11│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020元至賴韋丞土地│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銀行帳戶內。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76 │張勝富│96年10月8 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張勝富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賴韋丞共同│
 │    │      │下午5 時54分│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許前之某時  │手機之訊息,致瀏覽該網│10月8 日下午5 時54│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頁之張勝富因而陷於錯誤│分許,匯款5,521 元│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至賴韋丞土地銀行帳│文吉、賴韋丞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匯款。                │戶內。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77 │程蘊嘉│96年10月8 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拍│程蘊嘉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賴韋丞共同│
 │    │      │前之某時    │賣網站上虛偽刊登欲出售│成員之指示,於96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
 │    │      │            │按摩椅之訊息,致瀏覽該│10月8 日某時,匯款│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簡裕│
 │    │      │            │網頁之程蘊嘉因而陷於錯│10,300元(補充理由│軒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陳│
 │    │      │            │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書誤載為10,317元)│文吉、賴韋丞各處有期徒刑肆│
 │    │      │            │示匯款。              │至賴韋丞土地銀行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
 │    │      │            │                      │戶內。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                      │                  │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78 │高維民│96年10月10日│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報紙上│高維民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共同意圖為自│
 │    │      │            │虛偽刊登外場男公關廣告│成員之指示,於96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            │,並於廣告內登載092732│10月10日某時,在臺│本人之物交付,簡裕軒累犯,│
 │    │      │            │6041號行動電話門號作為│北縣新莊市○○路之│處有期徒刑伍月,陳文吉處有│
 │    │      │            │聯絡方式,高維民見該廣│全家超市前,交付9,│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
 │    │      │            │告後,不疑有他,乃撥打│000 元予該詐欺集團│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上開電話,先後由「阿己│成員。            │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及簡裕軒接聽電話,「│                  │                          │
 │    │      │            │阿己」並自稱「呂副理」│                  │                          │
 │    │      │            │,簡裕軒則自稱「賴副理│                  │                          │
 │    │      │            │」,「阿己」、簡裕軒即│                  │                          │
 │    │      │            │向高維民佯稱需先繳交保│                  │                          │
 │    │      │            │證金9,000 元,始能獲得│                  │                          │
 │    │      │            │該份工作云云,致高維民│                  │                          │
 │    │      │            │因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                          │
 │    │      │            │交付款項。            │                  │                          │
 ├──┼───┼──────┼───────────┼─────────┼─────────────┤
 │ 79 │許富雄│96年10月間某│該詐欺集團成員於報紙上│許富雄依該詐欺集團│簡裕軒、陳文吉共同意圖為自│
 │    │      │日時        │虛偽刊登內場服務人員廣│成員之指示,於96年│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
 │    │      │            │告,許富雄見該廣告後,│10月16日前之某日某│本人之物交付,簡裕軒累犯,│
 │    │      │            │不疑有他,乃撥打上開電│時,在臺北縣某處,│處有期徒刑伍月,陳文吉處有│
 │    │      │            │話予該詐欺集團成員,該│交付15,000元予陳文│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
 │    │      │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呂副│吉。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理」,嗣後並以00000000│                  │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41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                  │                          │
 │    │      │            │電話予許富雄,且向許富│                  │                          │
 │    │      │            │雄佯稱需先繳交押金15,0│                  │                          │
 │    │      │            │00元,始能獲得該份工作│                  │                          │
 │    │      │            │云云,致許富雄因而陷於│                  │                          │
 │    │      │            │錯誤,而依指示交付款項│                  │                          │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門號0000000000、0925│2具   │被告簡裕軒所有,│
│    │462407號行動電話(含│      │供犯本罪所用之物│
│    │通話晶片卡各1片)   │      │                │
├──┼──────────┼───┼────────┤
│ 2  │行動電話            │2具   │同上            │
├──┼──────────┼───┼────────┤
│ 3  │刊登虛偽徵才廣告之報│2張   │同上            │
│    │紙                  │      │                │
├──┼──────────┼───┼────────┤
│ 4  │刊登虛偽徵才廣告之繳│5張   │同上            │
│    │費單據              │      │                │
├──┼──────────┼───┼────────┤
│ 5  │門號0000000000、0935│2片   │同上            │
│    │780072號通話晶片卡  │      │                │
├──┼──────────┼───┼────────┤
│ 6  │中華電信繳費通知單(│1張   │同上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7  │電腦螢幕            │2臺   │同上            │
├──┼──────────┼───┼────────┤
│ 8  │電腦主機            │2臺   │同上            │
├──┼──────────┼───┼────────┤
│ 9  │電腦鍵盤            │2組   │同上            │
├──┼──────────┼───┼────────┤
│ 10 │電腦滑鼠            │2個   │同上            │
├──┼──────────┼───┼────────┤
│ 11 │隨身碟              │1個   │同上            │
├──┼──────────┼───┼────────┤
│ 12 │市內電話機          │3具   │同上            │
├──┼──────────┼───┼────────┤
│ 13 │數據機              │6臺   │同上            │
├──┼──────────┼───┼────────┤
│ 14 │行動機房基地臺(內含│2臺   │同上            │
│    │門號為0000000000、09│      │                │
│    │00000000通話晶片卡各│      │                │
│    │1片,及不詳門號通話 │      │                │
│    │晶片卡1 片)        │      │                │
├──┼──────────┼───┼────────┤
│ 15 │網路線              │4條   │同上            │
├──┼──────────┼───┼────────┤
│ 16 │門號0000000000、0930│2具   │被告陳文吉所有,│
│    │477965號行動電話(含│      │供犯本罪所用之物│
│    │通話晶片卡各1 片)  │      │                │
└──┴──────────┴───┴────────┘
 附表四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計算紙              │6本   │被告簡裕軒所有,│
│    │                    │      │惟無法證明係供犯│
│    │                    │      │本罪所用之物。  │
├──┼──────────┼───┼────────┤
│ 2  │筆記本              │7本   │同上            │
├──┼──────────┼───┼────────┤
│ 3  │臺新銀行存摺(戶名:│1本   │同上            │
│    │邱子源,含提款卡1 張│      │                │
│    │)                  │      │                │
├──┼──────────┼───┼────────┤
│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1本   │同上            │
│    │(戶名:吳啟瑞)    │      │                │
├──┼──────────┼───┼────────┤
│ 5  │名片(陳昆成)      │1張   │同上            │
├──┼──────────┼───┼────────┤
│ 6  │門號0000000000、0917│9片   │同上            │
│    │39499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000│      │                │
│    │43、0000000000、0953│      │                │
│    │322579、0000000000、│      │                │
│    │0000000000號通話晶片│      │                │
│    │卡                  │      │                │
├──┼──────────┼───┼────────┤
│ 7  │雜記紙              │25張  │同上            │
├──┼──────────┼───┼────────┤
│ 8  │國民身分證影本      │7張   │同上            │
├──┼──────────┼───┼────────┤
│ 9  │易付卡儲值卡        │6張   │同上            │
├──┼──────────┼───┼────────┤
│ 10 │臺北富邦銀行存摺(戶│1本   │已由被害人吳啟瑞│
│    │名:吳啟瑞,含提款卡│      │領回            │
│    │1 張)              │      │                │
└──┴──────────┴───┴────────┘
附表五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 1  │永豐銀行存摺(戶名:│2本   │被告曾聖恆所有,│
│    │曾聖恆,帳號:104004│      │惟無法證明係供犯│
│    │00000000號)        │      │本罪所用之物。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1本   │同上            │
│    │(戶名:曾聖恆,帳號│      │                │
│    │:0000000000000號)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508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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