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48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48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建隆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建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江建隆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9 月0 日確定,於民國100 年 5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江建隆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99年度易字第27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又於100 年1 月31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805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100 年3 月10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9年11月19日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3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於99年12月13日確定;再因傷害、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於100 年2 月24日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65號判決就傷害罪部分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 月,其餘上訴駁回,並於100 年3 月14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47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0 年2 月25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簡上字第3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9年12月13日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98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並於99年12月30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99年12月21日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005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並於 100年1 月17日確定;上開各案,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12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於100 年9 月14日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2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並於100 年10月12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0 年8 月17日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57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100 年 9月6 日確定;上開二案,再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1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揭所定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嗣受刑人於100 年5 月31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