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7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育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5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育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3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4 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9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林育義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53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3033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㈢因轉讓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73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㈣因轉讓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77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所示案件,再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10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981 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5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14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㈤㈥所示案件,復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28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47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受刑人於102 年4 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有期徒刑1 年6 月、1 年1 月及6 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9 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4 月1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9 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