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1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17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何昊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6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昊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1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刑法第96條修正理由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何昊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530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緝字第154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二罪,嗣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另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555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 年11月13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11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 年3 月3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1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