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3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30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卓嘉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卓嘉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嘉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5 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8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23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 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5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更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44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揭各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54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1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7月15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6月15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