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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7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傅明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7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義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義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義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0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3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㈠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8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㈡100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㈢100 年間,因竊盜(共5 罪)、竊盜未遂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4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2 罪)、3 月(共3 罪)、3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㈣100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㈤100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3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㈥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㈦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6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㈧100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前開㈡至㈧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3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 月確定,並與前揭㈠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於100 年10月13日起入監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5 年2 月12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傅明華

書記官 李虹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76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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