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2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宗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宗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信因犯竊盜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於民國103年5月2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1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①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3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②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2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2年度簡上字第50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④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7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⑤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28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①②⑤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5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揭③④案復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7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接續執行,於103年5月23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4年8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4年8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