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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8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世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88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雅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雅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劉雅芳:㈠於民國98年1 月19日犯竊盜罪,經本院98年度簡字第260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易刑從略,下同),於98年5 月11日確定。㈡分別於97年12月2 日、同年月8 日犯無故侵入住宅罪及竊盜罪,經本院98年度簡字第780 號刑事簡易判決各判處拘役30日(共2 罪)、有期徒刑3 月(共2 罪),並各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50日、有期徒刑5 月,經撤回上訴,於98年5 月4 日確定。㈢於98年1 月6 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995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於98年6 月29日確定。㈣於98年1月24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633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因上訴不合法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應溯及原上訴期間屆滿日確定。㈤於97年10月23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310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因上訴不合法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應溯及原上訴期間屆滿日確定。㈥於98年5 月13日犯竊盜罪,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181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98年10月28日確定。㈦於97年9 月30日、98年6 月9 日、同年月10日分別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2810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2 罪)、6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於98年11月5 日確定。

㈧於99年2 月24日犯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1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99年5 月24日確定。㈨於99年2 月23日分別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30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99年7 月23日確定。㈩上開㈡所示罪刑,自99年2 月25日入監執行後,㈠至㈤、㈥至㈦、㈧至㈨所示之罪刑,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4358號裁定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6 月、2 年4 月、2 年6 月確定,現正接續執行中(不含拘役刑之執行部分)。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 年9 月4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4 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8日,刑期屆滿日為106 年3 月7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世旻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886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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