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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88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楊仲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78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明峰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明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峰先前(一)於民國99年間因藏匿人犯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下稱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415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二)於9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98年度交訴字第147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99年交上訴字第5 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三)於98年間因施用第1 、2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377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692 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四)於98年間因施用第2 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8年度簡字第617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五)97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301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639 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92號均駁回上訴而確定;(六)99年間因施用第1 、2 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1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1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851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七)99年間因過失傷害及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院99年度交訴字第67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上訴字第13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並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八)於99年間因施用及持有第1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319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九)於99年間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30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其後上開(二)至(七)所示案件由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7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確定,上開(八)、(九)所示案件則由本院100年度聲字第40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並與上開(一)所示案件於99年5月26日經入監接續執行(聲請書誤載為經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嗣再由法務部於104年10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0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吳明峰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88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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