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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841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游涵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84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貴麟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貴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貴麟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共2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5 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 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5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㈡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251 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確定;㈢因竊盜及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217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 月、4 月、7 月、3 月、4 月確定;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2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5122號裁定就上開㈠、㈡之罪及㈢之前5 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與上開㈢之第6 罪及㈣之罪接續執行,於103 年5 月22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7 月1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0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5 月12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12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在卷可按,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

書記官 謝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841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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