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9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宏宇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宏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宏宇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月確定,並於民國103 年5 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5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55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並先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2848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900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54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134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二案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9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受刑人復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緝字第8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刑期共計為有期徒刑三年七月),受刑人於103 年5 月15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 年10月16日(其中羈押折抵59日),累進縮刑32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6 年9 月14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5 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