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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7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1729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世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266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王世豪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壹肆陸公克)沒收銷燬之;前開扣案海洛因之包裝袋壹只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世豪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施用毒品,經法院論罪科刑執行在案。詎未知悛悔,猶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3 月13日晚間7 時3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0 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燃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翌日凌晨4 時35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興南路二段399 巷口為警盤查,主動交付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3146公克)扣案,並坦承施用第一級毒品而查獲。

二、證據:

㈠被告王世豪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E000000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3 月2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106 年4 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 件。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海洛因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543號、101 年度簡字第1158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4月確定,另因妨害自由、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士簡字第624 號、100 年度審簡字第148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9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7 月確定;上開各罪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6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於102 年8 月6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2 年9 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被告於106 年3 月14日凌晨4 時35分許為警盤查時,主動交付海洛因1 包扣案,並坦承施用海洛因之犯罪事實,此據載明警詢筆錄,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同法第71條第1 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獲不起訴處分之寬典,且有因施用毒品經論罪科刑之執行紀錄,猶施用海洛因再犯本罪,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漠視法令禁制濫用毒品,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施用海洛因所生危害實以自戕健康為主,暨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四、扣案海洛因1 包,除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無庸沒收外,驗餘淨重0.3146公克,為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前開扣案海洛因之包裝袋1 只,則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使用之物,此據被告供述在卷,是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62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729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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