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4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547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鈺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5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含附件)內有關被告「賴鈺穎」之姓名記載,均應更正為「賴鈺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含附件)內關於被告姓名「賴鈺穎」之記載,顯係「賴鈺頴」之誤寫,此有本院查得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而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