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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91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591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建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4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建豪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貳顆、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嗣經合併」應更正為「嗣經以104年度聲字第699號裁定合併」;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欄㈡「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應更正為「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5月1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同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為觀察勒戒後,猶未完成,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 顆、安非他命殘渣袋1 個,為被告所有供其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 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6年度毒偵字第4289號被 告 黃建豪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建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8年11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

一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35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二公共危險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74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一二兩罪刑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4年8月10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5月3日凌晨1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4)日18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道0段000號為警查獲,並扣得玻璃球吸食器2顆及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建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D0000000號)。

(三)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顆及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顆及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之器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鄭文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5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吳 宗 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919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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