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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2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724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君皓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9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君皓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執行完畢。」,補充為「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上法院分別以105年度簡字第59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6年2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以105 年度簡字第75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6年9月24日徒刑執行完畢。」、同欄第10行「童年」,更正為「同年」;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聲請所指之施用毒品行為(併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仍欠缺反省,復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9078號
    被      告  王君皓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號3樓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
                        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君皓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執
    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
    11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
    字第47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
    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12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5年8
    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於106年6月23日下午5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
    之友人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
    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童年6月25日上午9時30分許,行經新北市板橋區
    環河西路4段與縣民大道3段口時,因另案通緝為警逮捕,經
    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王君皓之自白      │證明全部之犯罪事實。  │
├──┼───────────┼───────────┤
│ 2  │檢體採證同意書、台灣檢│證明被告上開經採集尿液│
│    │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    │年8月30日出具之濫用藥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
│    │物檢驗報告、新北市政府│事實。                │
│    │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                      │
│    │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                      │
│    │檢體編號:B0000000號)│                      │
│    │各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
    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劉新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247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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