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96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君皓
何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869、34917、3642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王君皓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何亨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做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及證據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並補充被告王君皓、何亨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應適用之法律及科刑審酌事由
㈠、按洗錢防制法業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該法(下稱舊法)將洗錢行為區分為將自己犯罪所得加以漂白之「為自己洗錢」及明知為非法資金,卻仍為犯罪行為人漂白黑錢之「為他人洗錢」兩種犯罪態樣,且依其不同之犯罪態樣,分別規定不同之法定刑度。惟洗錢犯罪本質在於影響合法資本市場並阻撓偵查,不因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而有差異,且洗錢之行為包含處置(即將犯罪所得直接予以處理)、多層化(即為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金流狀況,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合(即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犯罪所得,使該犯罪所得披上合法之外衣,回歸正常金融體系)等各階段行為,其模式不祗一端,上開為自己或為他人洗錢之二分法,不僅無助於洗錢之追訴,且徒增實務上事實認定及論罪科刑之困擾。為澈底打擊洗錢犯罪,新法乃依照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ActionTaskForce,下稱FATF)40項建議之第3項建議,並參採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及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之洗錢行為定義,將洗錢行為之處置、多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全部納為洗錢行為,而於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以求與國際規範接軌,澈底打擊洗錢犯罪。又因舊法第3條所規範洗錢犯罪之前置犯罪門檻,除該條所列舉特定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經濟秩序之犯罪暨部分犯罪如刑法業務侵占等罪犯罪所得金額須在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以上者外,限定於法定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之「重大犯罪」,是洗錢行為必須以犯上述之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犯罪客體,始成立洗錢罪,過度限縮洗錢犯罪成立之可能,亦模糊前置犯罪僅在對於不法金流進行不法原因之聯結而已,造成洗錢犯罪成立門檻過高,洗錢犯罪難以追訴。故新法參考FATF建議,就其中採取門檻式規範者,明定為最輕本刑為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將「重大犯罪」之用語,修正為「特定犯罪」;另增列未為最輕本刑為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所涵括之違反商標法等罪,且刪除有關犯罪所得金額須在5百萬元以上者,始得列入前置犯罪之限制規定,以提高洗錢犯罪追訴之可能性。從而新法第14條第1項所規範之一般洗錢罪,必須有第3條規定之前置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始能成立。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新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至若無法將人頭帳戶內可疑資金與本案詐欺犯罪聯結,而不該當第2條洗錢行為之要件,當無從依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論處,僅能論以第15條第1項之特殊洗錢罪。至於往昔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祗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新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新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申言之,洗錢之定義,在新法施行後,與修正前規定未盡相同,因此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特定犯罪所得或變得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與該特定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85、2299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641、94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2人係依「昇鴻」指示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予「漫漫」、「騰碩視頻」,惟其等就「昇鴻」、「漫漫」、「騰碩視頻」僅有通訊軟體可聯繫而不知真實姓名亦無其他聯絡方式,業據被告2人供承在卷,則其等將現金交付予「漫漫」、「騰碩視頻」後,將無從追查款項之流向,使該詐欺所得款項之去向不明,客觀上已製造該詐欺犯罪所得金流斷點,達成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妨礙該詐欺集團犯罪之偵查,自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之洗錢行為甚明。
㈡、是核被告王君皓如附表一、二所為、被告何亨如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㈢、附表一部分,被告王君皓與「昇鴻」、「胖子」、「漫漫」間;附表二部分,被告王君皓、何亨與「昇鴻」、「騰碩視頻」間,就本案上揭犯行,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故其等就前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又被告2人所犯上開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重疊之同一性,應認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皆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王君皓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數次犯行,被告何亨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數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又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就本案洗錢部分自白犯罪,均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刑事判決同此見解)。而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洗錢減輕其刑部分自得作為科刑審酌事項,先予敘明。
㈥、累犯部分
⒈本件公訴檢察官已依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主張被告王君皓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明方法,並經被告王君皓表示意見,本院自應依法審酌是否依累犯規定加重,合先敘明。
⒉公訴意旨雖略以:本案應依起訴書所載被告王君皓執行完畢之前案論以累犯等語。查起訴書所載被告王君皓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部分,被告於尚未執行完畢時即已於107年9月20日假釋出監,並於假釋期間(110年3月24日縮刑期滿)內另犯他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53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於111年3月15日確定,則被告上開假釋如經檢察官依法聲請撤銷,仍應執行起訴書所載上揭所示之罪之殘刑,本案自均無累犯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王君皓本案負責持提款卡領款及向被告何亨收取款項後轉交款項、被告何亨負責持提款卡領款後轉交款項之犯罪情節,及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受損金額,兼衡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2人自陳因目前在監無法賠償被害人,而尚未與被害人和解賠償,及其等合於前開輕罪之減刑事宜之量刑有利因子,並參酌被告王君皓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入監前從事粗工,日薪新臺幣(下同)1,500元,需補貼父親生活費之生活狀況;被告何亨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入監前從事餐飲業,月收入2萬5,000元,無需扶養之人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王君皓領、交款後,每日之實際所得為領款金額之百分之三;被告何亨領、交款後,每日之實際所得為3,000元,業據其等供承在卷(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31頁、第700頁,本院卷第254頁),而被告王君皓本案實際提領金額(提領高於被害人匯款金額者,以被害人實際匯款金額計算),附表一部分合計175萬1,649元【計算式(以帳戶列算):147,800+149,952+140,000+109,000+199,000+119,950+53,000+70,000+150,000+299,900+199,946+113,101=1,751,649】,其犯罪所得應為5萬2,000元(仟元以下捨去)【計算式:1,751,649×3%=52,549】;附表二部分合計67萬8,709元【計算式(以帳戶列算):149,974+49,989+150,000+99,000+89,961+12,000+127,785=678,709】,其犯罪所得應為2萬元(仟元以下捨去)【計算式:678,709×3%=20,361】,則其本案犯罪所得共計7萬2,000元。被告何亨本案因取款而獲得犯罪所得之日期分別為:110年5月12日、13日、14日、16日,共計4日,是被告何亨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為1萬2,000元(計算式:3,000×4=12,000),雖未扣案,仍應分別依前揭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則儒提起公訴,檢察官謝雨青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謝欣宓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提領人王君皓)
編號 被害人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補充更正起訴書證據清單及附表內容 罪名及宣告刑 1 陳宥宏 編號1至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提款金額欄「20,005元、12,005元、19,005元」更正為「20,000元、12,000元、19,000元」;證據部分補充「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119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熊偉萍 編號5至8 證據部分補充「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131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何品寬 編號9、編號1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增列補充「於110年4月24日16時15分3秒在臺北市○○區○○街0號中華郵政臺北南陽郵局000133號自動櫃員機提領48,000元」、編號11提款金額欄「10,005元」更正為「10,000元」;證據部分補充「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139頁、第149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董潔偉 編號10 證據部分補充「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157頁、第161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陳易承 編號12、13 證據部分補充「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169頁、第173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張璟騰 編號14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詐騙手法欄「下午5時40分許」更正為「下午4時0分許」、提款金額欄「20,005元」更正為「20,000元」;證據部分補充「存款交易明細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181頁、第185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蔡宇婕 編號1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增列補充「於110年5月5日17時59分27秒在臺北市○○區○○街00號龍門補習班華南銀行FC100W08號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證據部分補充「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191頁、第195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曾婉如 編號16、17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17詐騙手法欄「下午5時59分許」更正為「下午5時30分許」、增列補充「於110年5月5日18時38分19秒在臺北市○○區○○街0號中華郵政臺北南陽郵局U00033DA號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0元」;證據部分補充「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202頁、第205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張潔汝 編號18至21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至21詐騙手法欄「下午6時26分許」更正為「下午4時39分許」;證據部分補充「自動櫃員機存款交易明細2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紙(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213頁、第217頁、第219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張思怡 編號22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詐騙手法欄「下午5時40分許」更正為「下午5時32分前之同日某時許」;證據部分補充「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225頁、第229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吳季珊 編號23至2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至25詐騙手法欄「下午3時51分許」更正為「下午3時43分許」、增列補充「於110年5月5日17時51分52秒在臺北市○○區○○路00號3樓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0VHQW號自動櫃員機提領100,000元」;證據部分補充「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1份、中信銀行存摺內頁影本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241至244頁、第257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張加霖 編號26、27 證據部分補充「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265頁、第269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3 林青玟 編號28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詐騙手法欄「下午8時313分許」更正為「下午8時31分許」;證據部分補充「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285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4 吳育賢 編號29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人頭帳戶欄「000-000000000000」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證據部分補充「台新銀行存摺(含內頁)影本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323至324頁、第327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5 周偉權 編號30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人頭帳戶欄「000-000000000000」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詐騙手法欄更正為「詐欺集團成員佯為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7日下午7時45分許致電周偉權,稱將會員資料誤載為VIP,將會有郵局人員電聯協助更正」;證據部分補充「存摺內頁影本1紙、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380頁、第391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6 謝凌君 編號31至33 證據部分補充「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紙(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340頁、第343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7 梁菀茹 編號34 證據部分補充「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362頁、第367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 劉明築 編號35至38、41至45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至38交易金額欄第二筆「49,989元」更正為「49,988元」、編號43交易日期欄「0000000」更正為「0000000」、編號44交易日期欄「0000000」更正為「0000000」、提款日期欄「0000000」更正為「0000000」、編號45交易日期欄「0000000」更正為「0000000」、提款日期欄「0000000」更正為「0000000」;證據部分補充「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紙(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401至404頁、第409頁、第411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楊婷雅 編號39、40 證據部分補充「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1份、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417至418頁、第425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0 鄭育如 編號46至49 起訴書附表一交易時間欄之「143910」更正為「143920」;證據部分補充「提領一覽表、告訴人鄭育如之存摺影本(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81頁、第431至436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莊淑貞 編號50至54 起訴書附表一提款金額欄之5筆「20,005元」均更正為「2萬元」;證據部分補充「提領一覽表、告訴人莊淑貞之匯款單據(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81頁、第503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田志婕 編號55、56 起訴書附表一提款日期、時間、金額欄之「0000000、154730、17,005元」均刪除、提款金額欄之「20,005元」更正為「2萬元」;證據部分補充「提領一覽表、告訴人田志婕之匯款單據(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81頁、第519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提領人何亨)
編號 被害人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補充更正起訴書證據清單及附表內容 罪名及宣告刑 1 陳宜岫 編號1 起訴書證據部分補充「提領一覽表、告訴人陳宜岫之匯款單據(見110年度偵字第32869號卷第11頁、第77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何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林潔盈 編號2至5 起訴書附表二詐騙手法欄更正為「為GOMAJI網路購物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42分許致電林潔盈,稱因設定錯誤,須操作匯款」;證據部分補充「提領一覽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2869號卷第11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何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黃梅子 編號6至8 起訴書附表二提款金額欄之「20,005元、20,005元、10,005元」更正為「20,000元、20,000元、10,000元」;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黃梅子之匯款單據(見110年度偵字第34917號卷第89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何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戴愛梅 編號9至 16 起訴書附表二交易金額欄之「99,898元」更正為「99,989元」、提款金額欄之7筆「20,005元」及「10,005元」更正為7筆「20,000元」及「10,000元」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何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柯妙青 編號17至21 起訴書附表二提款金額欄之4筆「20,005元」及「19,005元」更正為4筆「20,000元」及「19,000元」;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柯妙青之匯款單據(見110年度偵字第34917號卷第143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何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黃建銘 編號22至24 起訴書附表二交易時間欄之「102253」更正為「152253」;提款日期、提款時間、提款金額欄刪除重複之「0000000、152916、50,000元」2筆,並增列「0000000、001433、41,000元」;證據部分補充「提領一覽表、被害人黃建銘之匯款單據(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81至83頁、第477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何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林佳璇 編號25 起訴書附表二交易金額欄之「13,507元」更正為「13,001元」、提領金額欄之「12,005元」更正為「12,000元」;證據部分補充「提領一覽表(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83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何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戴妏瑾 編號26、27 起訴書附表二提領金額欄之2筆「20,005元」均更正為「20,000元」;證據部分補充「提領一覽表、告訴人戴妏瑾之匯款單據(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83頁、第531至532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何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呂明娟 編號28、29 起訴書附表二提領金額欄之2筆「20,005元」均更正為「20,000元」;證據部分補充「提領一覽表、告訴人呂明娟之匯款單據(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83頁、第546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何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童敏茹 編號30 起訴書附表二提領金額欄之「20,005元、15,005元 」更正為「20,000元、15,000元 」;證據部分補充「提領一覽表、告訴人童敏茹之匯款單據(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83頁、第559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何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蔡依純 編號31至32 起訴書附表二交易金額欄之「3,000元」更正為「2,985元」、提領金額欄之「20,005元、12,005元 」更正為「20,000元、12,000元 」;證據部分補充「提領一覽表、告訴人蔡依純之匯款單據(見110年度偵字第36429號卷第83頁、第579頁)」 王君皓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何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2869號
第34917號
第36429號
被 告 王君皓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號3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何 亨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3 樓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1 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君皓(參與犯罪組織之首次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
度偵字第21283號提起公訴)前因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5年度簡字第5920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2月確定;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5年
度簡字第75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㈢因幫助詐欺案件
,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簡字第44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
經上訴復撤回上訴確定;㈣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
06年度審簡字第178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㈤因
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簡字第6217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㈥因幫助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㈦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6年度簡字第7247號判決
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㈣㈤㈦判決,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11月,另㈠㈡㈢㈥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上
開2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07年9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並付保護管束,於110年3月2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所餘
刑期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貪圖詐欺集團所給予取
款金額3%之報酬,於110年3月底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TELEGRAM通訊軟體(下稱TELEGRAM軟體)暱稱綽號「昇鴻」
、「胖子」、「漫漫」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組成之詐
欺集團(下稱「昇鴻」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或取簿手,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隱匿
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昇鴻」詐欺
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
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日期
、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昇鴻」詐欺集團所持
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王君皓依「昇鴻」指示領
取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包裹交與「漫漫」更改密
碼後,持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於如附表
一所示之提款日期、時間,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提款地點,將
如附表一所示之提款金額領出交與「漫漫」,再向「胖子」
領取約定之報酬。嗣於同年5月間,介紹與其有上開犯意聯
絡之何亨(參與犯罪組織之首次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0743號提起公訴)以每日新臺幣(下同)4000
元至5000元或每領10萬元可抽取3000元不等報酬之代價,加
入「昇鴻」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先由集團內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員,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
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交易日期、時間,將如附表一所
示之款項匯入「昇鴻」詐欺集團所持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
戶內,再由何亨向王君皓領取如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
卡及密碼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提款日期、時間,至如附表
二所示之提款地點,持各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將如附表二所示
之提款金額領出,併再同提款卡交與TELEGRAM通訊軟體稱為
「騰碩視頻」之「昇鴻」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轉交與王君皓
以謀利。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
警循線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
分局、中正第二分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王君皓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依「昇鴻」指示領取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包裹交與「漫漫」更改密碼後,再持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提領詐騙贓款之事實。 2 被告何亨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如附表二所時間、地點提領詐騙贓款,且將取得款項交與「騰碩視頻」轉交與被告王君皓之事實。 3 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中之指訴 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遭詐騙集團騙取如附表一所示金錢事實 4 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於警詢中之指訴 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遭詐騙集團騙取金錢事實 5 板橋大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4月25日止之交易明細 佐證告訴人陳宥宏、何品寬、董潔偉遭詐騙,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4、9及11、10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4、9及11、10所示之金額至板橋大觀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遭被告王君皓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4、9至11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6 土地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櫃員機攝得被告王君皓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7 台中松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4月27日止之交易明細 佐證告訴人熊偉萍遭詐騙,而於如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之金額至台中松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遭被告王君皓於如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8 臺北南陽郵局櫃員機攝得被告王君皓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9 板橋國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9日止之交易明細 佐證告訴人陳易承、張璟騰、蔡宇婕遭詐騙,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2至13、14、15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2至13、14、15所示之金額至板橋國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遭被告王君皓於如附表一編號12至13、14、15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10 臺北南陽郵局、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櫃員機攝得被告王君皓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110年2月5日起至110年5月6日止之交易明細 佐證告訴人曾婉如、張潔汝遭詐騙,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6至17、18至21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6至17、18至21所示之金額至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遭被告王君皓於如附表一編號16至17、18至21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12 華南銀行、臺北南陽郵局櫃員機攝得被告王君皓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13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110年4月26日起至110年5月5日止之交易明細 佐證告訴人張思怡、吳季珊遭詐騙,而於如附表一編號22、23至25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22、23至25所示之金額至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遭被告王君皓於如附表一編號22、23至25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14 國泰世華銀行櫃員機攝得被告王君皓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15 新竹光華街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000帳戶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9日交易明細 佐證告訴人張加霖、林青玟遭詐騙,而於如附表一編號26至27、28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26至27、28所示之金額至新竹光華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遭被告王君皓於如附表一編號26至27、28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16 臺北北門郵局櫃員機攝得被告王君皓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1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至109年12月21日起至110年5月12日止之交易明細 佐證告訴人吳育賢、周偉權遭詐騙,而於如附表一編號29、30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29、30所示之金額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遭被告王君皓於如附表一編號29、30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18 合作金庫銀行櫃員機攝得被告王君皓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19 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至110年2月20日起至110年5月10日止之交易明細 佐證告訴人謝凌君、梁菀茹遭詐騙,而於如附表一編號31至33、34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31至33、34所示之金額至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遭被告王君皓於如附表一編號31至33、34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20 土地銀行櫃員機攝得被告王君皓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21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至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5月11日止之交易明細 佐證告訴人劉明築、楊婷雅遭詐騙,而於如附表一編號35至38、39至40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35至38、39至40所示之金額至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遭被告王君皓於如附表一編號35至38、39至40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22 合作金庫銀行櫃員機攝得被告王君皓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23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110年3月25日起至110年5月10日止之交易明細 佐證告訴人劉明築遭詐騙,而於如附表一編號41至45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41至45所示之金額至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遭被告王君皓於如附表一編號41至45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24 國泰世華銀行櫃員機攝得被告王君皓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25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110年4月12日起至110年5月17日止之交易明細 佐證告訴人鄭育如遭詐騙,而於如附表一編號46至49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46至49所示之金額至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遭被告王君皓於如附表一編號46至49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26 國泰世華銀行櫃員機攝得被告王君皓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27 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110年5月12日起至110年5月16日止之交易明細 佐證告訴人莊淑貞、田志婕遭詐騙,而於如附表一編號50至54、55至56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50至54、55至56所示之金額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遭被告王君皓於如附表一編號50至54、55至56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28 臺北南陽郵局櫃員機攝得被告王君皓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29 南勢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17日止之交易明細 佐證告訴人陳宜岫、林潔盈遭詐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2至5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2至5所示之金額至中和南勢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遭被告何亨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5之示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30 郵政醫院櫃員機台攝得被告何亨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31 華南銀行110年10月20日營清字第1100033563號函暨其附件 佐證告訴人黃梅子、戴愛梅、柯妙青遭詐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6至8、9至16、17至21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6至8、9至16、17至21所示之金額至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台北西松郵局中和南勢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遭被告何亨於如附表二編號6至8、9至16、17至21之示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32 玉山銀行110年10月29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102015號函暨其附件 3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9日儲字第1100291683號函暨其附件 34 華泰商業銀行(下稱華泰銀行)櫃員機台攝得被告何亨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35 豐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109年9月1日起至110年5月19日止之交易明細 佐證告訴人黃建銘遭詐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22至24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22至24所示之金額至豐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遭被告何亨於如附表二編號22至24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36 臺北南陽郵局櫃員機攝得被告何亨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37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110年5月12日起至110年5月16日止之交易明細 佐證告訴人林佳璇遭詐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之金額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遭被告何亨於如附表二編號25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38 臺北南陽郵局櫃員機攝得被告何亨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39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110年4月19日起至110年5月16日止之交易明細 佐證告訴人戴妏瑾、呂明娟、童敏茹、蔡依純遭詐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26至27、28至29、30、31至32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26至27、28至29、30、31至32所示之金額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款項,遭被告何亨於如附表二編號26至27、28至29、30、31至32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之事實。 40 臺北南陽郵局櫃員機攝得被告何亨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二、核被告王君皓、何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加重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
王君皓、何亨就本案犯行與「昇鴻」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王君皓、何亨以一行為,觸犯加重詐欺罪及洗錢罪,
為想像競合犯,請從重以加重詐欺罪論處。另被告王君皓所
犯如附表一所示之23次加重詐欺罪、被告何亨、王君皓共犯
如附表二所示之11次加重詐欺罪,犯意有別,行為亦互殊,
請予以分論併罰。被告王君皓有如犯罪事實一所述之前案執
行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
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被告王君皓、何亨之犯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之,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之
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黃則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左松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人頭帳戶 交易日期 交易時間 交易金額 詐騙手法 提款日期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提款地址 提款地點 交易銀行 櫃員代號 1 陳宥宏(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42009 32,123元 客服人員於110年4月24日下午1時53分許致電陳宥宏,稱訂單錯誤而扣款,銀行專員會電聯協助操作匯款 0000000 143059 2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土地銀行營業部 土地銀行 00000000 2 0000000 143311 12,005元 3 0000000 145619 18,985元 0000000 150751 19,005元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國泰世華 0VHQX 4 0000000 151648 33,985元 0000000 151955 34,000元 臺北市○○區○○街0號 臺北南陽郵局 中華郵政 000133 5 熊偉萍(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54002 49,989元 客服人員於110年4月24日下午3時7分許致電熊偉萍,稱作業疏失誤升級為VIP會員,郵局工作人員會電聯協助操作匯款 0000000 154532 60,000元 臺北市○○區○○街0號 臺北南陽郵局 中華郵政 000133 6 154231 49,989元 0000000 154756 40,000元 7 160305 29,989元 0000000 160602 30,000元 8 161448 19,985元 0000000 161650 20,000元 9 何品寬(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60733 29,985元 客服人員於110年4月24日下午3時16分許致電何品寬,稱會員資料設定錯誤,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會電聯協助操作匯款 0000000 161257 4,800元 臺北市○○區○○街0號 臺北南陽郵局 中華郵政 000133 10 董潔偉(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60837 18,018元 遠東銀行客服人員於110年4月24日下午3時31分許致電董潔偉,稱蘋果電腦公司誤刷卡,會協助操作匯款 0000000 161503 48,000元 臺北市○○區○○街0號 臺北南陽郵局 中華郵政 000133 11 何品寬(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63411 16,985元 客服人員於110年4月24日下午3時16分許致電何品寬,稱會員資料設定錯誤,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會電聯協助操作匯款 0000000 164917 10,005元 臺北市○○區○○街00號 龍門補習班 華南銀行 FC100W09 12 陳易承(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71406 95,103元 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5日下午4時18分許致電陳易承,稱誤下訂單,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會電聯協助操作匯款 0000000 172025 60,000元 臺北市○○區○○街0號 臺北南陽郵局 中華郵政 000133 13 0000000 172157 35,000元 14 張璟騰(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72438 11,234元 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5日下午5時40分許致電張璟騰,稱訂單錯誤,客服人員會協助操作匯款 0000000 175927 20,005元 臺北市○○區○○街00號 龍門補習班 華南銀行 FC100W08 15 蔡宇婕(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74708 34,034 元 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5日下午5時47分許致電蔡宇婕,稱自動升級會員錯誤,客服人員會協助操作匯款 0000000 180133 25,000元 臺北市○○區○○街0號 臺北南陽郵局 中華郵政 000133 16 曾婉如(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75955 49,985元 FB上之YAHOO拍賣電商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5日下午5時59分許致電曾婉如,稱扣款錯誤,客服人員會協助操作匯款 0000000 183433 20,000元 臺北市○○區○○街00號 龍門補習班 華南銀行 FC100W09 17 0000000 183556 20,000元 18 張潔汝(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82606 30,000元 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5日下午6時26分許致電張潔汝,稱會員資料設定錯誤,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會電聯協助操作匯款 0000000 183819 20,000元 臺北市○○區○○街0號 臺北南陽郵局 中華郵政 U00033DA 19 0000000 183909 20,000元 20 0000000 183801 29,985元 0000000 183952 20,000元 21 0000000 184038 9,000元 22 張思怡(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73216 36,988元 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5日下午5時40分許致電張思怡,稱付款選項設定錯誤,銀行客服人員會電聯協助操作解除設定 0000000 175152 10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3樓 館前分行 國泰世華 0VHQW 23 吳季珊(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73312 100,000元 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5日下午3時51分許致電張吳季珊稱訂單錯誤,銀行客服人員會電聯協助操作解除設定 0000000 175304 99,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3樓 館前分行 國泰世華 0VHQW 24 0000000 173349 32,100元 25 0000000 173813 29,988元 26 張加霖(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74614 49,985元 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7日下午5時13分許致電張加霖,稱會員資料設定錯誤,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會電聯協助操作匯款 0000000 175913 6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臺北北門郵局(臺北重南郵局舊局址) 中華郵政 5J6 27 0000000 175236 49,985元 0000000 180051 39,000元 28 林青玟(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81824 19,980元 網路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6日晚間下午8時313分許致電林青玟,稱訂單錯誤,華南銀行客服人員會電聯協助操作匯款 0000000 183851 41,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臺北北門郵局(臺北重南郵局舊局址) 中華郵政 5J5 29 吳育賢(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 0000000 201020 23,456元 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7日晚間8時許致電吳育賢,稱誤下訂單,台新銀行客服人員會電聯協助操作匯款 0000000 201920 23,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合作金庫銀行館前分行 合作金庫 T0020I01 30 周偉權(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 0000000 203918 29,989元 購物平台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5日下午4時18分許致電陳易承,稱誤下訂單,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會電聯協助操作匯款 0000000 204220 3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合作金庫銀行館前分行 合作金庫 T0020M01 31 謝凌君(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 0000000 201344 29,985元 為GOMAJI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7日晚間7時10分許致電謝凌君,稱因出貨金額設定錯誤,銀行客服人員會電聯協助匯款 0000000 203526 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土地銀行營業部 土地銀行 00000000 32 0000000 201713 30,000元 0000000 203626 20,000元 33 0000000 203700 20,000元 34 梁菀茹(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 0000000 202215 10,123元 為金石堂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7日晚間7時18分許致電梁菀茹,稱因扣款錯誤,銀行客服人員會電聯協助匯款 0000000 203736 1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土地銀行營業部 土地銀行 00000000 35 劉明築(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214044 49,989元 為婕洛妮絲美妝網站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7日晚間7時44分許致電劉明築,稱因出貨錯誤,銀行客服人員會電聯協助匯款 0000000 215759 3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合作金庫銀行館前分行 合作金庫 T0020M01 36 0000000 215918 30,000元 37 0000000 214222 49,989元 0000000 220015 20,000元 38 0000000 220138 20,000元 39 楊婷雅(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215920 50,051元 為夏慕尼餐廳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7日晚間7時1分許致電楊婷雅,稱因遭駭客下訂,銀行客服人員會電聯協助匯款 0000000 220239 3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 合作金庫銀行館前分行 合作金庫 T0020M01 40 0000000 220346 20,000元 41 劉明築(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 0000000 212936 49,987元 為婕洛妮絲美妝網站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7日晚間7時44分許致電劉明築,稱因出貨錯誤,銀行客服人員會電聯協助匯款 0000000 214040 10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國泰世華 0VHQX 42 0000000 213121 49,985元 43 0000000 213548 49,986元 0000000 214202 100,000元 44 0000000 213719 49,988元 0000000 000127 99,000元 45 0000000 220647 99,986元 0000000 000847 900元 46 鄭育如(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43740 49,986元 為GOMAJI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5日晚間7時15分許致電鄭育如,稱因遭駭客入侵訂單錯誤,銀行客服人員會電聯協助匯款 0000000 144802 10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 國泰世華 0VHQX 47 0000000 143910 49,985元 48 0000000 144151 49,986元 0000000 144957 100,000元 49 0000000 144355 49,989元 50 莊淑貞(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53609 99,990元 為誠品書局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6日下午2時6分許致電莊淑貞,稱因報帳錯誤,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會電聯協助匯款 0000000 154056 20,005元 臺北市○○區○○街0號 臺北南陽郵局 中華郵政 U00033DA 51 0000000 154156 20,005元 52 0000000 154257 20,005元 53 0000000 154405 20,005元 臺北市○○區○○街0號 臺北南陽郵局 中華郵政 U00033DC 54 0000000 154510 20,005元 55 田志婕(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53826 9,988元 為金石堂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6日下午2時28分許致電田志婕,稱訂單錯誤,銀行客服人員會電聯協助匯款 0000000 154616 20,005元 臺北市○○區○○街0號 臺北南陽郵局 中華郵政 U00033DC 56 0000000 154049 3,123元 0000000 154730 17,005元 小 計 2,194,660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人頭帳戶 交易日期 交易時間 交易金額 詐騙手法 提款日期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提款地址 提款地點 交易銀行 櫃員代號 1 陳宜岫(110偵32869)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90356 49,987元 為TKLAB網路購物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4時39分許致電陳宜岫,稱因內部疏失而扣款,須至提款機操作進行身分確認 0000000 190946 50,000元 臺北市○○區○○街00號1樓 郵政醫院 中華郵政 6J2 2 林潔盈(110偵32869)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91946 99,987元 為TKLAB網路購物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4時39分許致電陳宜岫,稱因內部疏失而扣款,須至提款機操作進行身分確認 0000000 192547 10,000元 臺北市○○區○○街00號1樓 郵政醫院 中華郵政 6J2 3 0000000 192712 60,000元 4 0000000 192824 3,000元 5 0000000 192934 27,000元 6 黃梅子(110偵34917) 000-000000000000 0000000 210536 49,989元 為誠品書局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2日晚間8時10分許致電黃梅子,稱訂購數量誤植而扣款,中國信託銀行專員會電聯協助操作匯款 0000000 210835 2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華泰銀行中山分行 華泰銀行 10298 7 0000000 210927 20,005元 8 0000000 211021 10,005元 9 戴愛梅(110偵34917)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214156 99,898元 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2日晚間8時45分許致電戴愛梅,稱誤刷卡而扣款,銀行專員會電聯協助操作匯款 0000000 215346 2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華泰銀行中山分行 華泰銀行 00000000 10 0000000 215427 20,005元 11 0000000 215509 20,005元 12 0000000 215548 20,005元 13 0000000 215625 20,005元 14 0000000 214958 50,050元 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2日晚間8時45分許致電戴愛梅,稱誤刷卡而扣款,銀行專員會電聯協助操作匯款 0000000 215701 20,005元 15 0000000 215742 20,005元 16 0000000 215824 10,005元 17 柯妙青(110偵34917)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001254 99,989元 為CHECK 2 CHECK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2日晚間11時5分許致電柯妙青,稱訂單錯誤而扣款,銀行專員會電聯協助操作匯款 0000000 001643 20,005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華泰銀行中山分行 華泰銀行 00000000 18 0000000 001725 20,005元 19 0000000 001802 20,005元 20 0000000 001841 20,005元 21 0000000 001956 19,005元 22 黃建銘(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52054 29,987元 為金石堂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5日下午致電黃建銘,稱因卡片遭盜刷,銀行客服人員會電聯協助匯款 0000000 152916 50,000元 臺北市○○區○○街0號 臺北南陽郵局 中華郵政 000133 23 0000000 102253 29,987元 0000000 152916 50,000元 24 0000000 152502 29,987元 0000000 152916 50,000元 25 林佳璇 (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65547 13,507元 為TKLAB網路購物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6日下午1時55分許致電林佳璇,稱遭駭客攻擊訂單錯誤,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會電聯協助匯款 0000000 170253 12,005元 臺北市○○區○○街0號 臺北南陽郵局 中華郵政 U00033DA 26 戴妏瑾(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53425 29,985元 為LINE FRIEND網購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6日下午3時11分許致電戴妏瑾,稱遭駭客攻擊誤將會員升級,銀行客服人員會電聯協助匯款 0000000 155438 20,005元 臺北市○○區○○街0號 臺北南陽郵局 中華郵政 U00033DC 27 0000000 154932 7,985元 0000000 155534 20,005元 28 呂明娟(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53956 29,985元 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6日下午2時57分許致電呂明娟,稱誤將會員升級,銀行客服人員會電聯協助匯款 0000000 155634 20,005元 臺北市○○區○○街0號 臺北南陽郵局 中華郵政 U00033DC 29 0000000 154624 4,985元 0000000 155729 20,005元 30 童敏茹(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54408 42,018元 為誠品書局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6日下午3時許致電童敏茹,稱因立遭駭客入侵誤將會員升級,永豐銀行客服人員會電聯協助匯款 0000000 155829 20,005元 臺北市○○區○○街0號 臺北南陽郵局 中華郵政 U00033DC 0000000 155932 15,005元 31 蔡依純(110偵36429)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155637 9,842元 為野獸國網購之客服人員,於110年5月16日下午3時2分許致電蔡依純,稱訂單錯誤,上海商業銀行客服人員會電聯協助匯款 0000000 160738 20,005元 臺北市○○區○○街0號 臺北南陽郵局 中華郵政 U00033DD 32 0000000 160539 3,000元 0000000 160839 12,005元 小 計 758,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