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6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65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江雅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4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之「民國106 年」均應更正為「民國105 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4 日所為之106 年度簡字第7654號判決原本及判決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之「民國106 年」之記載顯然錯誤,正確應為「民國105 年」,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陳伯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