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8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08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榮賢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8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榮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榮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12月1 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蔡榮賢有下列科刑紀錄:(一)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79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重訴字第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23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12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57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5 案罪刑,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57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
(二)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16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17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63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2 案罪刑,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5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揭全部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4 年2 月24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 年8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 年7 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