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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65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1652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順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3816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王順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事實:王順良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95年10月25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291 號、第29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簡字第87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以97年度簡字第93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案件復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8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甲刑);另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5959號、98年度簡字第674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確定,上開案件復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4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乙刑),前揭甲刑、乙刑接續執行,於99年10月7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99年11月2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再因施用毒品案件,(一)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4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13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二)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5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三)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29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揭(一)至(三)案嗣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2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於103 年10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3 年11月25日(起訴書誤載為於103 年11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 年3 月17日22時許,在新北市中和區莒光路上某加油站廁所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6 年3 月19日20時35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陽明街與雨農路口,為警查獲,經採尿送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證據: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當日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6 年4 月6 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B0000000)各1 份在卷可按,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並經法院判刑確定執行後,猶再犯本案,顯見其並未戒除毒癮,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曹秋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652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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