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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80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780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伯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8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伯諭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段應補充「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者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聲請所指之施用毒品行為(併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仍欠缺反省,復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態度、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8762號
    被      告  蘇伯諭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
                          弄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伯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9月21日
    釋放出所,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5027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
    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2年10月17日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
    55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5月20日徒刑執
    行完畢出監。詎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5年12
    月13日15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0
    號2樓住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
    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
    年12月14日18時45分許,因另案遭通緝,為警在上址住所查
    獲,又因蘇伯諭為列管之矯治毒品調驗人口,經警採集其尿
    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蘇伯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30日出具之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L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
      L0000000號)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7801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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