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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22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施建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2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家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家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家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379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733號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5071號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6511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核本案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皆合於刑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應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限制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編號3、4之宣告刑即有期徒刑5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編號1至4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酌定之。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本院就本案所定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然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原為有期徒刑3月,經更定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累犯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                │日。                  │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 │日。                  │
│                │                      │算1日。                 │                      │
├────────┼───────────┼────────────┼───────────┤                        
│  犯罪日期      │105年3月3日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1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   │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
│年度及案號      │字第1947號            │2726號                  │第5298號              │
├───┬────┼───────────┼────────────┼───────────┤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3733號   │105年度簡字第2379號     │105年度簡字第5071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 月29日         │105年10月14日           │105年8 月24日         │                        
├───┼────┼───────────┼────────────┼───────────┤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3733號   │105年度簡字第2379號     │105年度簡字第5071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5年8月24日          │105年11月22日           │106年1月9日           │                        
├───┴────┼───────────┼────────────┼───────────┤                        
│備            註│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                      │
│                │                      │年度聲字第265號裁定更定 │                      │
│                │                      │其刑為有期徒刑4月。     │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                      │
│                │日。                  │                        │                      │
├────────┼───────────┼────────────┼───────────┤                        
│  犯罪日期      │105年7月9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                        │                      │
│年度及案號      │第5936號              │                        │                      │
├───┬────┼───────────┼────────────┼───────────┤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最  後├────┼───────────┼────────────┼───────────┤                        
│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6511號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15日         │                        │                      │                        
├───┼────┼───────────┼────────────┼───────────┤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確  定├────┼───────────┼────────────┼───────────┤                        
│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6511號   │                        │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6年2月24日          │                        │                      │                        
├───┴────┼───────────┼────────────┼───────────┤                        
│備            註│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22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