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2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家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家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家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379號刑事簡易判決、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733號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5071號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6511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核本案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皆合於刑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應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限制即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編號3、4之宣告刑即有期徒刑5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編號1至4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酌定之。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本院就本案所定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然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原為有期徒刑3月,經更定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累犯為有期徒刑4月,如易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 │日。 │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 │日。 │ │ │ │算1日。 │ │ ├────────┼───────────┼────────────┼───────────┤ │ 犯罪日期 │105年3月3日 │105年6月30日 │105年6月1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 │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 │年度及案號 │字第1947號 │2726號 │第5298號 │ ├───┬────┼───────────┼────────────┼───────────┤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3733號 │105年度簡字第2379號 │105年度簡字第5071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 月29日 │105年10月14日 │105年8 月24日 │ ├───┼────┼───────────┼────────────┼───────────┤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3733號 │105年度簡字第2379號 │105年度簡字第5071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5年8月24日 │105年11月22日 │106年1月9日 │ ├───┴────┼───────────┼────────────┼───────────┤ │備 註│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 │ │ │ │年度聲字第265號裁定更定 │ │ │ │ │其刑為有期徒刑4月。 │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 │ │ │ │ │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 │ │ │ │日。 │ │ │ ├────────┼───────────┼────────────┼───────────┤ │ 犯罪日期 │105年7月9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 │ │ │ │年度及案號 │第5936號 │ │ │ ├───┬────┼───────────┼────────────┼───────────┤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最 後├────┼───────────┼────────────┼───────────┤ │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6511號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15日 │ │ │ ├───┼────┼───────────┼────────────┼───────────┤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確 定├────┼───────────┼────────────┼───────────┤ │ │案 號 │105年度簡字第6511號 │ │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6年2月24日 │ │ │ ├───┴────┼───────────┼────────────┼───────────┤ │備 註│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