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0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永得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永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永得因搶奪、贓物、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0年5月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㈠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58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㈡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17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45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㈣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6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㈤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9號判處1年(共2 罪)、5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上開㈠至㈤所示之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9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又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67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㈦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54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㈧因搶奪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364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上開㈥至㈧所示之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9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受刑人於98年12月3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所示之刑(合計刑期為10年5月),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1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0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11月21日。嗣受刑人於106年7月2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均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0674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