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7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57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伯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46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伯諭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盒(驗餘淨重零點伍參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欄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前案紀錄,又於民國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68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106年度簡字第78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107年度簡字第19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107年度簡字第22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卷在可稽,猶尚未戒絕惡習,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盒(淨重0.5398公克、驗餘淨重0.5362 公克),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考量執行便利及效益,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外包裝1個,爰一併沒收銷燬;檢驗取樣之部分,業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4620號
被 告 蘇伯諭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
弄00○0號2樓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伯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
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9月21日釋放出所,經本署檢察官
以99年度毒偵字第50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5年內再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8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
簡字第30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5月確定,於106年5月13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4月16日某時,在新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0弄00○0號2樓住處內,以玻璃球
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
於107年4月18日18時30分許,在上址,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
,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盒(驗餘淨重0.5362公
克),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伯諭坦承不諱,復有卷附尿液採
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
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檢體編號:H0000000號)、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
書各1份及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盒(驗餘淨重0.53
62公克)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
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另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又被告曾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
刑。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盒(驗餘淨重0.5362公
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