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7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677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金長暉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8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金長暉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起始,應補充「金長暉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矚訴字第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71號判決將原判決部份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年2月、4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再上訴後經臺灣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487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5年12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7年4月22日縮刑期滿,保護管束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於本案構成累犯;本院另按:有關構成累犯之重要事實,原聲請未見敘及,顯有疏漏,應予補充,併此指明)」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金長暉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罪。又被告有如上本院補述之於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所為使替代役之召集服役目的無法達成,影響兵役公平性,又其前有類同案件之妨害兵役前科,素行不佳,惟犯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第1項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
八、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九、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犯前項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七款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8677號
被 告 金長暉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金長暉係應受徵集之新北市107 年第V190梯次替代役役男,
於民國107 年5 月2 日親自前往新北市中和區公所簽收領取
該梯次替代役徵集令,本應依徵集令記載,於同年5 月14日
上午8 時50分,在新北市板橋火車站B1智慧圖書館前(往捷
運方向)集合,並前往臺中成功嶺駐地接受役政署替代役訓
練班之訓練服役,詎其仍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未於上開
、時地集合報到,而無故逾上開應徵期限5 日。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金長暉於本署偵訊時坦承不諱,業
據證人即承辦人員許芳瑜於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新北市10
7 年度第V190梯次替代役徵集令、新北市中和區107 年妨害
兵役案件調查表、戶政事務所對公所役政單位異動(C)通
報表、第190 梯次替代役役男未報告清冊各1 份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 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李冠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