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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437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843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致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7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致宇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前面補充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記載為「羅致宇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3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現場照片123張」更正為「現場照片144張」;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最末行後補充累犯之論述「又被告有如上開補充記載之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網路遊戲糾紛率為本件毀損及恐嚇犯行,實應譴責,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354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歐蕙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趙毓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7468號
    被      告  羅致宇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致宇因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網友辱罵,先於網路上搜尋
    該網友可能之地址後,於民國106 年4月7日22時許,向宏揚
    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一
    部,又於翌(8)日3時24分許,基於恐嚇及毀損犯意,駕駛
    上開租賃小客車至由陳建志擔任負責人、位於宜蘭縣○○鄉
    ○○○路0號之力峯營造有限公司,以紅色油漆潑灑上址公
    司之一樓窗戶及牆面,使上址公司一樓窗戶及牆面多處因汙
    損而不堪使用,並使陳建志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陳建志及力峯營造有限公司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
    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宜蘭地
    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致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陳建志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車輛查緝整合平台
    查詢資料、歷史影片查詢結果各1份、現場照片123張,足認
    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羅致宇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及
    同法第354 條毀棄損壞罪嫌。被告以同一潑漆行為,同時觸
    犯恐嚇罪嫌及毀損罪嫌,屬想像競合,請從重論以毀棄損壞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歐蕙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437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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