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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62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862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祥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6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祥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柒點伍肆捌壹公克)沒收銷燬及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5至1行關於查獲情形之記載更正為「嗣於107年7月19日18時45分許,林祥麟駕車停放在新北市○○區○○路0號前,並站立在車旁,因形跡可疑而經警上前盤查,其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警員知悉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前,當場主動自副駕駛座上的包包內取出並交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7.5504公克)、吸食器1組,及坦承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自願採集尿液接受裁判,經將其尿液送鑑定,鑑定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㈡證據欄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9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

㈢應適用法條補充「查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警員知悉其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前,即主動交付扣案物及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並接受裁判,有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3頁背面至4頁),被告本案犯行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之自首要件,爰依法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前案紀錄,猶不知悔悟,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7.5504公克、驗餘淨重7.5481公克),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考量執行便利及效益,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外包裝袋1個,爰一併沒收銷燬;檢驗取樣之部分,業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據被告供述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承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6200號
    被      告  林祥麟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祥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96年度毒聲字第1207號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6年8月
    14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4195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一)再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
    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5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二)又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同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34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三)又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
    簡字第56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四)又於100年間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
    26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1年度上易字第50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五)又於
    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
    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1年度上易字第56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六)又於
    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
    字第2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101年度上易字第82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七)又於
    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
    字第8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八)又於100年間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986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4月確定;(九)另於100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同
    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6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十)復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1年度易字
    第8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一)、(二)案經同
    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12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
    月確定,而(四)、(五)、(六)、(七)、(八)、(九)、(十)案
    亦經同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16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確定,前揭應執行刑均再與(三)案接續執行,於104
    年2月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
    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7月17日,於105年3月31日徒刑執行完
    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7
    月18日21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住處內,以將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燃燒吸食氣體之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7月19日18時45
    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號前時,因形跡可疑為警
    盤查,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7.56公
    克)、吸食器1組,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祥麟坦承不諱,並有採尿同意書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
    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7日出具之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0000000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毒品案初步
    檢驗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且有甲基安非他命1包、吸食器
    1組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
    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又被告前
    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
    重7.56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供本
    件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林承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621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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