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9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柯志偉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1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4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所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柯志偉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62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嗣因未履行緩刑之附帶條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撤緩字第306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於107年7月13日入監執行;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7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確定;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50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33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8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㈡至㈤所示之罪行,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1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5年12月13日入監執行;據上,因悉受刑人自105年12月13日入監執行如上有期徒刑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確屬本院無誤,此有本院查得受刑人最近之前案紀錄表,以及卷附之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4071號函暨所附以107年4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4070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45號全卷)等可供證明,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 官 黎錦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