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聖賢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聖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聖賢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472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773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57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10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64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98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11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50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07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02 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98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