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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0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施建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50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佳銘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佳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佳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6年度簡字第8232號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74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核本案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是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皆合於刑法第51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是故,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再查,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法律外部性界限,即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附表編號2之宣告刑即有期徒刑6月以上,附表編號1至2所示2罪之宣告刑總和即有期徒刑10月以下,酌定其應執行刑。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本院就本案所定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6月,然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
│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1日某時許   │106年8月28日14時15分│
│                │                    │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
│                │                    │內之某時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091號          │字第10765號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8232號 │107年度簡字第174號  │
│      │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       │107年2月12日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簡字第8232號 │107年度簡字第174號  │
│      │        │                    │                    │
│      ├────┼──────────┼──────────┤
│判  決│判    決│107年4月10日        │107年4月17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緝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緝 │
│                │字第2760號          │字第2761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08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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