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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字第47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原簡字第4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佰全

      葉 玲

      林陀桂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續二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佰全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貳萬元沒收。 葉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貳萬元沒收。

林陀桂英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罪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金融機構為便利存款人取款,事先印妥任人索取填寫之取款憑條,係由存款人在取款憑條填寫金額等字樣並蓋章,足以表示提領存款之意思,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核被告李佰全、葉玲、林陀桂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3人間,就如上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明知李樹叢與珊瑚貝殼廟之委任關係已消滅,仍擅自以李樹叢及珊瑚貝殼廟之名義,持珊瑚貝殼廟帳戶之存摺及印鑑,偽造取款憑條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損及李樹叢及貝殼珊瑚廟之權益,復影響金融機構對存戶存提款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殊非可取;兼衡本件犯罪動機、取款目的、手段暨情節、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增訂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則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是本案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施行後有關沒收之規定。

㈡、次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同負其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被告林陀桂英僅有交付「富福頂山寺」之大章、李樹叢之小章及珊瑚貝殼廟之帳戶存摺予被告李佰全與葉鈴,而犯罪所得382萬均係由被告李佰全及葉鈴共同提領、存放及處理。雖其二人主張該382萬已於101年4月2日、27日連同保管之香油錢共計600萬分200萬、400萬分別存入貝殼珊瑚廟之淡水信用合作社帳戶(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2735號偵查卷第68頁對帳單),惟該廟每年同期之香油錢均最少有500萬元以上(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續一字第19號偵查卷第133至136頁帳戶收入表),而101年之香油錢扣除382萬後僅剩218萬,顯與歷年相差甚遠,足見其未將領出之382萬返還於貝殼珊瑚廟之帳戶中,本於責任共同原則,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於被告李佰全、葉鈴2人之主文項下均宣告沒收。又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固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然本件被告犯罪所得為確定之金額款項,復為現行流通之貨幣金額,更係一般物質為計價之準據,故在法律性質上不生追徵價額之問題,附此說明。至上開取款憑條上之「富福頂山寺」及「李樹叢」印文各1枚,係屬真正印章之印文,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爰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4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正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 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續二字第2號
    被    告  李佰全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市○路0段000巷00
                        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葉玲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市○路0段000巷00
                        0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陀桂英  女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石門區崁子腳92之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佰全、葉玲前為夫妻,李佰全前係址設新北市三芝區二坪
    頂69號之珊瑚貝殼廟(原名:富福頂山寺)第一屆管理委員
    會(下稱管委會)之副主任委員,林陀桂英前則為該廟第一
    屆管委會之監察委員並擔任常務監察職務,掌管該廟大小章
    及設在華泰商業銀行三重分行(下稱華泰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李佰全、林陀桂英均係受上開管委
    會委任為珊瑚貝殼廟處理事務之人。詎李佰全等3人皆明知
    珊瑚貝殼廟第一屆管委會主任委員李樹欉(李佰全之父)於
    民國101年1月27日病逝後,與珊瑚貝殼廟委任關係已消滅(
    該廟業經合法程序產生第二屆管委會暨主任委員謝榮壽,並
    經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核備在案),竟共同基於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林陀桂英於李樹欉病逝後3、4日
    ,將該廟「富福頂山寺」之大章、李樹欉之小章及上開帳戶
    存摺,交予李佰全,李佰全、葉玲2人旋於101年2月3日共同
    前往華泰銀行三重分行,由李佰全於華泰銀行取款憑條上蓋
    用上開大、小章,並由葉玲於該取款憑條上簽寫被告李佰全
    姓名、帳號等資料,而提領珊瑚貝殼廟所有上開華泰銀行帳
    戶內之新臺幣(下同)382萬元,並將之轉匯至李佰全所有
    之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致生損害於珊瑚
    貝殼廟、李樹欉及前揭取款憑條之正確性。
二、案經謝榮壽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李佰全於106年4月│珊瑚貝殼廟上開華泰銀行│
│    │19日、同年5月17日、 │帳戶之存摺、上開大小章│
│    │同年10月5日偵查時之 │係由被告林陀桂英保管,│
│    │供詞                │被告李佰全向被告林陀桂│
│    │                    │英拿取該帳戶存摺、大小│
│    │                    │章後,與被告由葉玲於10│
│    │                    │1年2月3日一同前往華泰 │
│    │                    │銀行三重分行,由被告李│
│    │                    │佰全在前述取款憑條上蓋│
│    │                    │大小章,提領該華泰銀行│
│    │                    │帳戶內之382萬元款項, │
│    │                    │並存入被告李佰全上開帳│
│    │                    │戶之事實。            │
├──┼──────────┼───────────┤
│ 2  │被告葉玲於103年12月 │珊瑚貝殼廟上開華泰銀行│
│    │25日、同年5月17日偵 │帳戶之存摺、上開大小章│
│    │查時之供詞          │由被告林陀桂英保管,被│
│    │                    │告李佰全向被告林陀桂英│
│    │                    │取得該帳戶存摺、大小章│
│    │                    │後,與被告葉玲於101年2│
│    │                    │月3日,一同前往華泰銀 │
│    │                    │行三重分行,由被告葉玲│
│    │                    │填寫取款憑條及存摺存款│
│    │                    │取款憑證,提領上開382 │
│    │                    │萬元款項,並存入被告李│
│    │                    │佰全前述帳戶內之事實。│
├──┼──────────┼───────────┤
│ 3  │被告林陀桂英於106年4│被告林陀桂英保管珊瑚貝│
│    │月19日、同年5月17日 │殼廟上開華泰銀行帳戶存│
│    │、同年10月5日偵查時 │摺、大小印章,於李樹欉│
│    │之供詞              │死亡後3、4天,將該帳戶│
│    │                    │存摺、大小印章交予被告│
│    │                    │李佰全之事實。        │
├──┼──────────┼───────────┤
│ 4  │告訴人謝榮壽於偵查時│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之指訴              │                      │
├──┼──────────┼───────────┤
│ 5  │本署103年度偵字第161│1.被告李佰全於左揭案件│
│    │96、104年度偵字第473│  偵查時供稱:「李樹欉│
│    │6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  │  過世後,珊湖貝殼廟之│
│    │(參本署107年度偵續二│  華泰銀行帳戶突遭謝榮│
│    │字第2號卷,P74-77)  │  壽擅自轉出共1,369萬 │
│    │                    │  5,000元,聲稱作為蓋 │
│    │                    │  新廟之用,伊等為保全│
│    │                    │  廟產,故由被告林陀桂│
│    │                    │  英於101年2月3日提領 │
│    │                    │  該帳戶之382萬元,再 │
│    │                    │  由伊將該筆款項匯入個│
│    │                    │  人帳戶保管」等語,足│
│    │                    │  認被告林陀桂英與被告│
│    │                    │  李佰全有上開行使偽造│
│    │                    │  文書犯行。          │
│    │                    │2.被告葉玲於左揭案件偵│
│    │                    │  查時供稱:「告訴人( │
│    │                    │  謝榮壽)取走前開1,369│
│    │                    │  萬5,000元款項後,用 │
│    │                    │  途不明,伊等覺得受騙│
│    │                    │  ,故提領382萬元並存 │
│    │                    │  入被告李佰全之帳戶保│
│    │                    │  管」等語,足認被告葉│
│    │                    │  玲於填寫取款憑條及存│
│    │                    │  款憑條時,知悉自珊瑚│
│    │                    │  貝殼廟上開華泰銀行內│
│    │                    │  提領382萬元轉至被告 │
│    │                    │  李佰全上開帳戶內之事│
│    │                    │  實。                │
├──┼──────────┼───────────┤
│ 6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 │被告林陀桂英於左揭事件│
│    │原上字第8號侵權行為 │準備程序筆錄中供陳:「│
│    │損害賠償事件106年12 │對於我保管公司大、小章│
│    │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1 │不爭執,上訴人的負責人│
│    │份(參本署106年度偵續│李樹欉於101年1月27日過│
│    │一字第19號卷,P312,│世,我不知道要怎麼保管│
│    │告證10)             │公司大小章,所以就把印│
│    │                    │章交給李佰全,因為當時│
│    │                    │我們還在蓋廟須要用錢,│
│    │                    │我就把印章交給李佰全去│
│    │                    │領出系爭382萬元款項做 │
│    │                    │為蓋廟之用」等語,堪認│
│    │                    │被告林陀桂英坦承其明知│
│    │                    │李樹欉已歿,卻未經李樹│
│    │                    │欉及珊瑚貝殼廟新任主任│
│    │                    │委員之同意,交付上開大│
│    │                    │小章予被告李佰全係作為│
│    │                    │提領382萬元之用。     │
│    │                    │                      │
├──┼──────────┼───────────┤
│ 7  │101年2月3日華泰銀行 │被告3人涉犯上開行使偽 │
│    │三重分行富福頂山寺取│造私文書之事實。      │
│    │款憑條、李佰全存摺存│                      │
│    │款存款憑條各1份(參本│                      │
│    │署103年度他字2735號 │                      │
│    │卷,P7,告證2)      │                      │
├──┼──────────┼───────────┤
│ 8  │華泰銀行帳號00000000│珊瑚貝殼廟上開華泰銀行│
│    │03377號帳戶客戶基本 │帳戶內之382萬元款項, │
│    │資料暨帳戶歷史資料明│轉匯至李佰全所有之華泰│
│    │細(參本署103年度他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
│    │字2735號卷,P17、P23│號帳戶內之事實。      │
│    │)、華泰銀行帳號2961│                      │
│    │000000000號帳戶之歷 │                      │
│    │史資料明細(參本署  │                      │
│    │106年度偵續一字第19 │                      │
│    │號,P276、277)各1份│                      │
└──┴──────────┴───────────┘
二、核被告李佰全、葉玲、林陀桂英等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1 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等人盜蓋富福
    頂山寺、李樹欉之印章於取款憑條上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
    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
    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等人共同涉犯本件,彼此間有犯意
    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王  正  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字第47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