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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63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審簡字第632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鴻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965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蔡鴻文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海洛因之香菸壹枝(驗餘淨重零點柒捌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蔡鴻文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施用毒品經法院論罪科刑在案。詎未知悛悔,猶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10月17日下午3 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 巷0 號住處,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捲入香菸點燃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月19日凌晨1 時5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三段與篤行路二段交岔路口為警盤查,主動交付含有海洛因之香菸1 枝(驗餘淨重0.7881公克)扣案,並坦承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而查獲。

二、證據:

㈠被告蔡鴻文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6 年11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 件及照片4 張。

㈢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A0000000號)、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1月2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件。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

㈢被告前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175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493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與另案假釋經撤銷後之殘刑有期徒刑11月21日接續執行,於105 年6 月28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迄105 年11月6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㈣被告於106 年10月19日凌晨1 時50分許為警盤查,主動交付含有海洛因之香菸1 枝扣案,並坦承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此據載明其警詢筆錄,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同法第71條第1 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獲不起訴處分之寬典,且有因施用毒品經論罪科刑之執行紀錄,猶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再犯本罪,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漠視法令禁制濫用毒品,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所生危害實以自戕健康為主,暨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四、扣案含有海洛因之香菸1 枝(驗餘淨重0.7881公克),除經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無庸沒收外,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63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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