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3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吉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吉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吉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各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548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罪)、104 年度簡字第669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105 年度簡字第17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罪),前開5 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4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694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105 年度易字第268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24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上開3 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5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05 年1 月3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4 月3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124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