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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33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謝梨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43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吉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吉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吉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各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548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罪)、104 年度簡字第6693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105 年度簡字第174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2 罪),前開5 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4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694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105 年度易字第268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24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上開3 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5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05 年1 月3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 年4 月3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審簡字第124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33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