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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8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謝梨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聖賢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聖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聖賢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472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773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57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10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64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98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11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50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07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民國102 年11月2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98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楊上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98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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