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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85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施建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88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福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福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福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於民國100年8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0年至101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43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00年度易字第314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00年度簡字第738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100年度易字第414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100年度易字第368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100年度易字第443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100年度訴字第286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2月、3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651號判處有期徒刑1月15日共3罪、4月共3罪、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248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7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38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100年度審易字第205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5月、101年度審簡字第28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均確定在案,上開各案復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8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抗字第43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其又於100年、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等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03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05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00年度簡字第102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100年度易字第215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00年度易字第76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102年度簡字第87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等各案件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4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前揭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0年2月10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9年11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18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885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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