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5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訴字第5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約瑟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8年度偵字第236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約瑟被訴如附表一部分無罪。
被訴如附表二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壹、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約瑟於民國107年 12月底起,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kobe」之成年人邀約,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3號」之成年男子所屬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並擔任提領詐欺所得款項之車手工作,以提領金額之 2%為報酬。被告黃約瑟乃與「kobe」、「 3號」上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法,訛詐黃採香,致使其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轉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被告黃約瑟則先自「 3號」取得附表一轉入帳戶欄所示之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復依「3號」以微信發送至其行動電話之指示訊息,將被害人黃採香遭詐欺之款項提領。被告黃約瑟將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款項領畢後,即將款項交予「3號」並取得2%報酬。因認被告黃約瑟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公訴人認被告黃約瑟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黃約瑟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被害人黃採香於警詢時之證述、三信商業銀行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三信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8年8月27日108忠法查密字第75604號函暨檢附之歷史交易明細表等,為其主要論據。
(二)訊據被告黃約瑟堅詞否認有參與附表一所示之犯行,辯稱:對於上開被害人黃採香被詐騙之款項,非其提領等語。經查:
1.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手法,向被害人黃採香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匯入所示之金融帳戶等節,有告訴人黃採香於警詢之證述、黃採香提出之三信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黃採香之三信商業銀行存摺封頁及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8年 8月27日108忠法查密字第75604號函暨其檢附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佐(參見108年度偵字第23082號卷第 129至133頁、第135頁、第137頁、第139至141頁、第145至147頁、第 221至223頁)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2.惟查,本件被害人黃採香匯款後,上開帳戶之前揭款項,因已遭銀行予以圈存止扣,有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8年 8月27日108忠法查密字第75604號函暨其檢附之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稽(參見108年度偵字第23082號卷第 141頁、第221至223頁),卷內亦無監視器錄影畫面可供證明。則被告黃約瑟究否有參與詐騙上開被害人之行為分擔,實非無疑。此外,卷內復亦無其他證據足證被告黃約瑟有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而與本件詐騙集團成員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不能認定被告黃約瑟有參與附表一所示之犯行。
四、綜上所述,此部分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黃約瑟確有起訴意旨此部分所指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約瑟擔任本案詐騙集團車手,是其就附表二所示部分,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等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約瑟因擔任本案詐騙集團車手,而就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遭詐騙後,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就附表二所示帳戶內之款項予以提領之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012號、第3215號、第3346號、第5084號、第 5501號、第5633號、第5675號、第5676號、第5754號、第7081號),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4月、1年 3月(即該判決附表編號19、20、25部分)等節,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本案與前案之犯罪事實應係相同,不得另案再行起訴。是本案檢察官就業經起訴之同一案件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08年 12月12日繫屬於本院,有本案起訴書及臺灣新北地檢署108年12月12日新北檢兆洪108偵23082字第1080120156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參見本院卷第 7頁、第9至13頁)附卷可憑,此部分即屬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為被告黃約瑟就後繫屬於本院之此部分犯行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7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冠輝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承翰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無罪 ┌──┬───┬───────┬────┬────┬────┬────┬────────┬──┐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日│匯款金額│轉入帳戶│提領時間│證據資料及其出處│備註│ │ │ │ │ │(新臺幣)│ │、金額 │ │ │ ├──┼───┼───────┼────┼────┼────┼────┼────────┼──┤ │1 │黃採香│由本案詐欺集團│108年1月│2萬元 │臺灣中小│已遭銀行│1.證人即被害人黃│108 │ │ │ │成員於108年1月│18日下午│ │企業銀行│予以圈存│ 採香於警詢時之│年度│ │ │ │18日下午3時許 │3時45分 │ │(起訴書│止扣 │ 證述 │偵字│ │ │ │,撥打電話予黃│許 │ │誤載為三│ │2.黃採香三信商業│第23│ │ │ │採香,假冒為黃│ │ │信商業銀│ │ 銀行之存摺封面│082 │ │ │ │採香之友人劉老│ │ │行)帳號│ │ 及明細 │號卷│ │ │ │師,佯稱有急事│ │ │00000000│ │3.黃採香提出之三│ │ │ │ │需要錢欲借款云│ │ │441號帳 │ │ 信商業銀行自動│ │ │ │ │云,致黃採香陷│ │ │戶(戶名│ │ 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於錯誤,而依指│ │ │:林志航│ │4.臺灣中小企業銀│ │ │ │ │示匯款。 │ │ │) │ │ 行國內作業中心│ │ │ │ │ │ │ │ │ │ 108年8月27日10│ │ │ │ │ │ │ │ │ │ 8忠法查密字第7│ │ │ │ │ │ │ │ │ │ 5604號函暨其檢│ │ │ │ │ │ │ │ │ │ 附之歷史交易明│ │ │ │ │ │ │ │ │ │ 細表 │ │ │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 │ │ │ │ │ 錄表、反詐騙案│ │ │ │ │ │ │ │ │ │ 件紀錄表、金融│ │ │ │ │ │ │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 │ │ │ │ │ 報單、臺中市政│ │ │ │ │ │ │ │ │ │ 府警察局第一分│ │ │ │ │ │ │ │ │ │ 局大誠分駐所受│ │ │ │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 │ └──┴───┴───────┴────┴────┴────┴────┴────────┴──┘ 附表二:公訴不受理 ┌──┬───┬───────┬────┬────┬────┬─────┬────────┬──┐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 │匯款時日│匯款金額│轉入帳戶│提領時間、│證據資料及其出處│備註│ │ │ │ │ │(新臺幣)│ │金額、地點│ │ │ ├──┼───┼───────┼────┼────┼────┼─────┼────────┼──┤ │1 │潘淑惠│由本案詐欺集團│108年1月│15萬元 │中國信託│108年1月18│1.證人即告訴人潘│108 │ │ │ │成員於108年1月│18日下午│ │商業銀行│日下午2時 │ 淑惠於警詢時之│年度│ │ │ │18日上午10時許│1時41許 │ │帳號1015│23分,在新│ 證述 │偵字│ │ │ │,撥打電話予潘│ │ │00000000│北市三重區│2.潘淑惠提出之郵│第23│ │ │ │淑惠,假冒為潘│ │ │號帳戶(│正義南路15│ 政跨行匯款申請│082 │ │ │ │淑惠之姪女,佯│ │ │戶名:喻│號統一超商│ 書 │號 │ │ │ │稱有負債欠喻德│ │ │德耀) │天台門市,│3.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輝錢欲借款云云│ │ │ │提領2萬元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致潘淑惠陷於│ │ │ │ │ 108年8月8日中 │ │ │ │ │錯誤,而依指示│ │ │ │ │ 信銀字第108224│ │ │ │ │匯款。 │ │ │ │ │ 000000000號函 │ │ │ │ │ │ │ │ │ │ 暨所檢附之開戶│ │ │ │ │ │ │ │ │ │ 資料及存款交易│ │ │ │ │ │ │ │ │ │ 明細 │ │ │ │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 │ │ │ │ │ 錄表、金融機構│ │ │ │ │ │ │ │ │ │ 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 、新北市政府警│ │ │ │ │ │ │ │ │ │ 察局三重分局慈│ │ │ │ │ │ │ │ │ │ 福派出所受理詐│ │ │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 │ │ 簡便格式表 │ │ ├──┼───┼───────┼────┼────┼────┼─────┼────────┼──┤ │2 │許素真│由本案詐欺集團│108年1月│10萬元 │臺灣中小│108年1月18│1.證人即告訴人許│108 │ │ │ │成員於108年1月│18日下午│ │企業銀行│日,在新北│ 素真於警詢時之│年度│ │ │ │18日下午2時15 │2時49分 │ │帳號8206│市三重區重│ 證述 │偵字│ │ │ │分許,撥打電話│許 │ │0000000 │新路3段2號│2.許素真提出之聯│第23│ │ │ │予許素真,假冒│ │ │號帳戶(│超商等處 │ 邦銀行匯款單 │082 │ │ │ │為許素真友人之│ │ │戶名:林│(1)3時17分│3.line訊息紀錄翻│號卷│ │ │ │孫子「思佳」,│ │ │志航) │ 2萬元 │ 拍照片 │ │ │ │ │佯稱有急事需要│ │ │ │(2)3時18分│4.臺灣中小企業銀│ │ │ │ │錢欲借款云云,│ │ │ │ 2萬元 │ 行國內作業中心│ │ │ │ │致許素真陷於錯│ │ │ │(3)3時20分│ 108年8月27日10│ │ │ │ │誤,而依指示匯│ │ │ │ 2萬元 │ 8 忠法查密字第│ │ │ │ │款。 │ │ │ │(4)3時21分│ 75604 號函暨其│ │ │ │ │ │ │ │ │ 2萬元 │ 檢附之歷史交易│ │ │ │ │ │ │ │ │(5)3時25分│ 明細表 │ │ │ │ │ │ │ │ │ 2萬元 │5.新北市政府警察│ │ │ │ │ │ │ │ │ │ 局海山分局海山│ │ │ │ │ │ │ │ │ │ 派出所受理詐騙│ │ │ │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 │ 便格式表 │ │ ├──┼───┼───────┼────┼────┼────┼─────┼────────┼──┤ │3 │夏小燕│由本案詐欺集團│108年1月│29,985元│合作金庫│108年1月18│1.證人即告訴人夏│108 │ │ │ │成員於108年1月│18日晚間│ │商業銀行│日晚間9時 │ 小燕於警詢時之│年度│ │ │ │18日晚間8時16 │9時9分許│ │帳號0630│35分許,在│ 證述 │偵字│ │ │ │分許,撥打電話│ │ │00000000│新北市三重│2.夏小燕提出之國│第23│ │ │ │予夏小燕(起訴│ │ │4號(戶 │區中央北路│ 泰世華銀行自動│0650│ │ │ │書誤載為曹祐禎│ │ │名:陳如│2 號萊爾富│ 櫃員機交易明細│號卷│ │ │ │),假冒為中華│ │ │芳) │超商重錦店│3.合作金庫商業銀│ │ │ │ │郵政客服人員,├────┼────┼────┤,提領20,0│ 行南高雄分行10│ │ │ │ │佯稱因公司內部│108年1月│19,985元│同上 │05元 │ 8年4月22日合金│ │ │ │ │人員作業疏失,│18日晚間│(起訴書│ │ │ 南高雄字第1080│ │ │ │ │導致夏小燕之網│9時28分 │誤載為2 │ │ │ 000000號函暨檢│ │ │ │ │購消費將遭重複│許 │萬元) │ │ │ 附之開戶基本資│ │ │ │ │扣款,須依指示│ │ │ │ │ 料及歷史交易明│ │ │ │ │操作網路銀行云│ │ │ │ │ 細查詢結果 │ │ │ │ │云,致夏小燕陷│ │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於錯誤,而依指│ │ │ │ │ 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示匯款。 │ │ │ │ │ 、臺中市政府警│ │ │ │ │ │ │ │ │ │ 察局清水分局沙│ │ │ │ │ │ │ │ │ │ 鹿分駐所受理詐│ │ │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 │ │ 簡便格式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