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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01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傅明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3016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鈺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賴鈺頴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牌壹面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至2行「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更正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1「被告賴鈺頴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補充為「被告賴鈺頴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賴鈺頴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3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62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揭2案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4月1日執行完畢,並與另案拘役接續執行,於108年5月23日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院審酌被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暨定應執行刑,於108年4月1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戒慎其行,於執行完畢5年內又故意再為本件竊盜犯行,參酌前、後案所犯罪質相同,足認被告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前科,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而恣意侵入他人住宅竊取財物,對社會治安、被害人黃建宖財產安全造成危害,應予非難,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偵卷第13頁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位)、為中度身心障礙人士(見本院卷附被告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份)、日薪新臺幣1,200元,犯罪之目的、手段、所行竊之財物價值,暨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惟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其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查被告本件竊盜犯行所竊得金牌1面,屬被告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阮卓群到庭執行公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傅明華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30813號
    被      告  賴鈺頴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街0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鈺頴於民國108年6月23日16時許,見黃建宖位於新北市○
    ○區○○街0段000巷00號住處大門未鎖,見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侵入上址,徒手竊取屋內懸掛在佛像之金牌1面得
    手,旋即逃離上址。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賴鈺頴於偵查中之供述│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
│    │及自白                  │                        │
├──┼────────────┼────────────┤
│2   │被害人黃建宖於偵訊及警詢│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侵入│
│    │之指訴                  │其住處,並於竊取財物得手│
│    │                        │之事實。                │
├──┼────────────┼────────────┤
│3   │新北市樹林區保安街 2 段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
│    │197 巷 18 號監視器擷取照│                        │
│    │片 3 張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之加重
    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吳宗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016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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