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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35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林米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3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明忠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明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明忠因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書漏載之)及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0年8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8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查本案受刑人蕭明忠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9年度簡字第28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17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因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19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因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57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後因㈤竊盜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0 年度易緝字第1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另因㈥竊盜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再因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6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87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因㈨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6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後因㈩竊盜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0 年度易緝字第1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07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 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38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10月、9 月(共2 罪)、7 月(共3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後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6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前開㈧、案件及案件中有期徒刑9 月(共2 罪)、7 月(共3 罪)部分,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2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確定;前開㈠案件及案件中有期徒刑8 月部分,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0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前開㈡至㈦、㈨至、案件中有期徒刑10月及案件部分,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02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8 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100 年10月18日送監執行後,受刑人於108 年8 月30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8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469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 年8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801784690 號)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米慧

書記官 林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35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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